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20:54:57

关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商铺的疏散门设置问题

关于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商铺的疏散门设置问题

商铺面积超过120平,设置了两个疏散门;但商铺设计时,一个疏散门在厨房内,厨房面积超过50平;请问,商铺需要在就餐区再增设一个疏散门吗,就餐区人员可以借用厨房疏散门疏散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餐饮场所的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如何设置?
2.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3. 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炮系统适用条件是什么?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8 16:13:02

关于疏散门设置的问题

先说结论:就餐区人员不能直接借用厨房内的疏散门进行疏散,厨房内那个门如果只通厨房内部,就不算给就餐区用的安全出口,建议在就餐区增设独立的疏散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8条,建筑面积大于120平的餐饮场所,确实需要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但问题在于,厨房内的那个门是否算作就餐区的安全出口,关键看它是否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如果厨房的门是通向厨房内部然后再转到其他出口,那就不满足"安全出口"的定义——安全出口应当是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门,这个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1.14条里说得很清楚。

另外,厨房面积超过50平,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3条,餐饮场所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也就是说,厨房和就餐区之间是防火分隔关系,不是疏散连通关系,就餐区的人员不能强行穿过厨房去疏散,这涉及防火分区管理的问题。

所以个人建议:在就餐区靠外墙或疏散走道一侧增设一个疏散门,或者把厨房内那个门调整为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如果条件允许)。具体的疏散方案请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涉及消防安全的不能只看条文,还得跟审图和验收部门沟通。

关于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

厨房面积超过50平,属于大型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要按规范走。

排烟方面,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2条,厨房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计算,或者按厨房体积确定机械排烟量。同时,厨房的排烟管道要设防火阀,排烟口距灶台的距离宜大于1.0米。

灭火系统方面,厨房的灶台和油烟管道必须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1条,厨房的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这个是强制性条文。另外,厨房内还应配置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厨房属于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配置级别不能低于设计值。

如果厨房面积大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需要注意喷头选型——厨房环境温度高,一般用高温喷头(如93℃或141℃)。

关于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共用

多业态混合建筑(比如商业综合体内有餐饮、影院、超市等)的疏散通道能否共用,主要看防火分区是否独立。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如果处于同一防火分区内,可以共用疏散通道;但如果分属不同防火分区,就要各自独立设置疏散楼梯,不能共用。

不过,商业综合体内常见的做法是:公共走道(如中庭周围的环廊)属于公共区域,可以与各业态的疏散出口连通,但疏散楼梯应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且直通室外。这里有个细节——餐饮场所的疏散宽度计算要单独进行,不能和其他业态混着算,因为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系数(按0.5~1.0人/平)跟其他业态(如影院、超市)不同,得分开算再汇总到公共疏散通道上。

建议在方案阶段就跟消防审图部门确认清楚,避免后期返工。

关于消防水炮的适用条件

消防水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主要用于高大空间,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7.1.1条,当净空高度超过12米时,普通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不适用了,需要用消防水炮或大空间智能型喷头。

具体适用条件:净空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中庭、体育场馆、剧院、大型展厅等场所;保护区域面积较大且需要快速响应的空间;同时,消防水炮的保护半径、流量、射程等参数要满足设计要求,通常每台水炮的保护半径在20~50米,流量不低于10L/s。

另外,消防水炮需要联动控制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图像定位系统、自动寻的装置,以及控制主机。建议在设计时参考《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里面列出了具体的安装间距、压力要求和联动控制逻辑。

补充一点:以上内容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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