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8.2.2条中“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何理解的问题
关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8.2.2条中“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何理解的问题《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8.2.2条第6项中“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本地住建部门给出的意见是“房间总面积指单个房间的总面积”,消防部门的理解是“房间总面积指场所各房间面积之和”,理解的不对称造成建设单位无所适从,关系到是否设置排烟。请问到底应当如何理解此条文。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2.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3.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这个条文争议在项目上确实经常碰到,我说说自己的理解。
先给结论:消防部门的理解更符合条文本意,“房间总建筑面积”应当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各房间建筑面积之和,不是单个房间的面积。
条文理解分析
关键在于“总”字。对比一下旧规范就清楚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第1项的表述是“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这里用的是“房间建筑面积”,指单个房间。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6项写的是“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²”,多了个“总”字,含义就完全不一样了。“总建筑面积”在工程术语里就是各房间面积之和的概念,条文特意加这个“总”字,说明规范编制组是有意与旧规范区分开的。
再从条文逻辑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本身是一个场所概念,不是一个房间概念。一个KTV场所通常包含若干包房、舞池、休息厅、吧台、走道等多个功能房间,如果按“单个房间”理解,就会出现一个场所里几十个包房每个都不到100m²就不用设排烟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防火安全目标。排烟设施的目的是保障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场所整体规模越大,火灾荷载和人员密度越高,越需要烟气控制措施。
实务处理建议
两个部门理解不一致,建设单位夹在中间确实难受。建议按以下路径处理:
■ 先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消防部门提交书面请示,请求就条文理解出具书面解释或会议纪要,口头意见不算数,必须有书面依据
■ 如果两部门仍然各执一词,可以提请省级住建厅和消防救援总队进行解释,或者向规范管理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发函咨询
■ 施工图审查阶段就要把这个问题敲定,避免到验收阶段再被动
■ 从风险控制角度,如果实在拿不准,建议按从严执行——设置排烟设施。虽然会增加一些造价,但换来的是验收阶段不卡壳,而且从消防安全角度也更稳妥
提醒一下,这个项目涉及消防审批,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尽早与两部门沟通形成书面共识,避免后期返工。
以上理解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解释请以住建部及当地主管部门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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