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废止了5.5.17.4关于一、二级耐火建筑内营业厅疏散距离30米的强制性条文,是否意味着以后的项目都没有了大空间的概念呢?
建规废止了5.5.17.4关于一、二级耐火建筑内营业厅疏散距离30米的强制性条文,是否意味着以后的项目都没有了大空间的概念呢?【问】:建规废止了5.5.17.4关于一、二级耐火建筑内营业厅疏散距离30米的强制性条文,是否意味着以后的项目都没有了大空间的概念呢?【答】:@杨永刚:不是,火通规条文说明疏散距离里明确了不包括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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