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七氟丙烷气瓶压力的问题
关于七氟丙烷气瓶压力的问题规范要求预制式气瓶不能超过2.5MPA,但是现场看气瓶指针还是在绿色,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相关问题讨论:
1.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关于气瓶压力的问题
先说结论:气瓶指针在绿色区,不代表一定符合规范要求。压力和指针区域是两个概念,要分开看。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4.1.8条,预制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5MPa,这个是强制性规定。但是现场气瓶上的压力表,绿色区域通常对应正常工作压力范围,这个范围可能不是按2.5MPa来设计的。有的厂家压力表绿色区对应的是2.5MPa到4.2MPa之间的某个区间,你要是看到指针在绿色区,得先确认这个表的设计量程,不能只看颜色。
简单说:要确认气瓶铭牌上标注的充装压力是多少,然后对照设计图纸要求。如果设计是2.5MPa,现场指针在2.5MPa以下才算合规,在绿色区但不一定是2.5MPa以下的,这个要我去现场看实际读数。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里有明确规定:国家标准是底线,地方标准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地方标准要求更严格(比如某些省市对气瓶充装压力要求更严),那就按地方标准执行;如果地方标准比国标松,那还是以国标为准。实际操作中,消防工程验收都是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的,这点要特别留意。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基本原则是:新规范实施前已经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继续执行原规范,不需要按新规范改造。但如果涉及改造、扩建,或者原有的设备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那就要按新规范来。具体到气瓶这块,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如果只是正常检修维护,不需要变更原设计。但如果你这个项目目前还没验收,那就必须按现行规范执行了。
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其实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里有说明。强制性条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比如刚才说的气瓶充装压力不大于2.5MPa,就是强制性条文,违反的话消防验收过不去。推荐性条文(规范里写"宜""可""不宜"之类的词)是建议性的,正常情况下都要执行,但如果有充分的技术论证和设计依据,可以变通。不过变通得有审批手续,不能自己拍脑袋改。
最后提醒两点:
一是以上规范信息基于《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和各地方标准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版本和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二是消防工程涉及人员安全,建议联系原设计单位或检测机构现场核实气瓶压力,拿到正式检测报告后再做判断,不要仅凭表盘颜色就下结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