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23:25:27

丁类厂房三级负荷,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和集中控制?

丁类厂房三级负荷,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和集中控制?

设计图纸:4栋丁类厂房, 设计有消防控制室,设计有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泵,    电气图定义了应急 照明是三级负荷,配电系统图上只有消防水泵房这个独立建筑是二级负荷(消防水泵、应急照明,有双回路电源),  丁类厂房内只有应急和疏散,普通照明,消火栓(无消火栓按钮),灭火器。请问:设计是否合理 ?1.本项目 丁类厂房内  是三级负荷,不涉及到消防联动设备,为什么设计采用 消防报警系统集中控制 ?( 丁类厂房内无报警系统)2.丁类厂房内  是三级负荷,为什么应急灯具采用集中控制? 都没有 探测 器/报警系统,如何实现消防联动 实现应急灯具的集中控制?3.无消防联动,无火灾报警系统,为什么设计消防控制室?  值班室不行吗?是设计不专业吗?还是我 理解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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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5 天前

关于是否需要设消防控制室及集中控制

直接给结论:对于你描述的这种常规丁类厂房群,消防用电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内部无火灾联动设备的情况下,单独设置独立的消防控制室并采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属于过度设计,不符合经济合理原则,建议向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

(注:以下分析基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公开技术资料,最新规范版本及地方审查要求请以主管部门官方最新发布为准)

下面逐条拆解依据:

■ 关于消防负荷分级与报警系统设置的关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条及其条文说明,丁类厂房生产火灾危险性较低,其消防用电按三级负荷供电是符合规范的。三级负荷意味着允许短时停电,设计上本就不强求双回路或特别复杂的联动逻辑。图纸中仅消防水泵房按二级负荷设双电源,这点本身没问题,水泵属于必须保证连续运行的消防设施,单独划出二级负荷是正确的。

■ 关于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集中控制
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1条,工业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主要针对甲乙类生产车间、大型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的厂房等。普通的丁类厂房群,若无特殊工艺火灾风险,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便因为厂区总面积较大或当地消防审查要求必须设置,也只需在每栋厂房内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警报器,末端接至就近的保安值班室或物业监控室即可,无需专门建一栋消防控制室,更没必要上“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 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3.1.5条明确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与消防联动控制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既然你的图纸定义消防水泵房以外都是三级负荷,且厂房内仅消火栓(无按钮)、灭火器,根本不存在需要联动的设备(如喷淋泵、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那么“集中控制”就失去了技术前提。设计方很可能是套用了商业综合体或高层住宅的标准图块,没有结合丁类厂房的实际火灾危险等级进行针对性简化。

实务处理建议

■ 先核对总图面积与功能:确认这4栋丁类厂房的单栋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及是否包含辅助用房。如果总用地面积确实较大,可与审图机构沟通改为“区域报警系统”,将主机放在门卫室或物业中心,取消独立消防控制室。
■ 梳理管线与设备:图纸中消防水泵房单独做了二级负荷双电源进线是合理的,这部分保留。但厂区内所有报警线路、联动模块、CRT图形显示装置等全部核减。
■ 书面发函沟通:作为施工或监理方,建议整理上述规范条文形成技术核定单或工作联系单发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明确要求“按实际火灾危险性调整报警系统形式,取消不必要的集中控制室”。

注意事项

■ 地方消防审查有时会有额外要求,具体以当地住建部门或消防验收机构的审批意见为准。
■ 如果现场已经预埋了大量管线或采购了集中报警主机,改造成本会很高。此时可尝试与设计院协商,将集中报警主机降级为区域型报警控制器,利用现有土建空间改造成“消防值班室”而非全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以满足最小化合规要求。
■ 涉及消防安全的具体设计参数与系统形式,最终请以正式施工图及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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