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一层配套的一些儿童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算不算特指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
住宅建筑一层配套的一些儿童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算不算特指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住宅建筑一层配套的一些儿童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算不算特指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
相关问题讨论:
1.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供水竖向分区如何设计?
2. 高层建筑外墙装修的防火等级有什么要求?
3.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关于一层配套的儿童、老年人场所的性质认定
这个问题得看两个层面的区分:一是规范条文里"特指"的场所对象,二是项目实际功能定位。
先明确一点,防火规范里提到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4条及其条文说明,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培训班等专门为儿童设置的活动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则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比如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这类有固定床位或照料功能的空间。
对于住宅一层配套的社区活动室、阅览室这类场所,如果只是作为小区居民日常使用的公共配套,不具备上述专门功能属性,一般不太会被认定为规范条文里"特指"的老年人、儿童活动场所。但这里有几点需要特别留意:
■ 看场所的实际使用功能。如果这个空间是专门划给儿童培训、托育机构使用的,或者明确作为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那就应该按照相应功能定性,适用对应的防火要求
■ 看有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无论定性如何,这类人员密集度可能较高的场所,疏散条件都建议从严把握,最好能直通室外或设置独立疏散楼梯
■ 看当地消防部门的认定口径。各地对这类配套用房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完全一致,有的地方会要求按"儿童活动场所"对待,设计阶段最好提前跟当地审图和消防部门沟通确认
另外补充一点,如果涉及到老年人照料设施,2020年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对这类设施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都有更严格的要求,需要单独对照执行。
关于超高层消防供水竖向分区
竖向分区主要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核心原则是控制系统工作压力。一般消火栓系统分区压力不宜超过1.60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工作压力不宜超过1.20MPa。分区方式常见两种:
■ 串联分区:通过中间转输水箱和转输泵逐级加压,适合超高层,但设备用房占用面积大
■ 并联分区:各分区独立设泵从低位水池吸水,控制简单,但泵组多、管线长,超过一定高度后不经济
超高层通常采用串联供水为主,每个分区高度控制在50~60米左右比较常见,具体要结合避难层位置和设备层布置综合确定。减压阀组、减压水箱的设置位置和级数也是设计重点,这块建议由给排水专业出详细计算书,结构专业配合预留设备荷载和管井位置。
关于高层建筑外墙装修防火等级
外墙装修主要涉及保温和装饰材料两个层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7节,建筑外墙装饰层材料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高度24~50米之间,可选用B1级,但要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构造措施。
外墙幕墙的防火构造也不能忽视,层间防火封堵、防火挑檐这些做法在《建筑幕墙》GB/T 2108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都有要求。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这些属于隐蔽工程,务必留存好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和现场隐蔽验收记录。
关于超高层避难层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每平方米5人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穿越避难区域。避难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要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等设施。具体设计时还要注意避难层与结构转换层的协调,避免设备管线与结构构件冲突。
以上内容基于本人掌握的规范版本整理,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审图要求为准。涉及消防定性问题,建议在方案阶段就与当地消防部门沟通确认,避免后期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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