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牌的电压类型
疏散指示牌的电压类型公司办公楼新装的疏散指示牌,是交流220V供电的,消防大队检查的说要更换成直流36V的,这个在哪查到相关规范要求?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宽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消防设备的备用电源切换时间有什么要求?
疏散指示牌电压这个事确实有规范依据,消防大队的要求是对的。我按顺序把几个问题都说说。
关于疏散指示牌的电压要求
220V供电的疏散指示牌在消防安全上是个隐患。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1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9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采用交流电时应该是安全电压。这是因为在火灾发生时,220V线路如果破损漏电,会造成触电危险,而且火灾现场有水灭火,低压供电更安全。
具体到电压等级,国家规范推荐的安全电压是36V及以下(交流有效值),所以消防大队要求改成直流36V是符合要求的。实践证明,36V直流供电在潮湿环境下的安全性远高于220V交流。这个条文属于强制性要求,因为涉及消防安全,必须执行。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规范文本,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宽度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11条,疏散门应该向疏散方向开启,也就是往室外方向开。这个规定是防止在紧急疏散时,人群拥挤把门堵住,门朝外才能顺利推开。宽度方面,同规范第5.5.18条有具体要求: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电影院、会议厅,每个疏散门的宽度还要通过计算确定,通常不小于1.4米。
另外注意,疏散门不能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必须是平开门。这个是强制性条文,不可违规。
关于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本质上是法律效力的区别。
强制性条文在规范里用“应”“必须”“严禁”这些词表述,必须严格执行,没有任何变通余地。建设单位不执行就是违规,竣工验收不可能通过,发生事故还要追责。GB 55001~55038系列全文强制性规范更是把这一点推到了极致——所有条文都是强条,设计施工时一点都不能少。
推荐性条文用“宜”“可”“不宜”等词表述,是建议性的做法,不是强制的。比如规范说“宜采用自然通风”,如果条件限制采用机械通风,只要能论证达到同样的消防安全效果,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同意就行。但要注意,即使是推荐性条文,如果设计说明里写明了采用某推荐条文,那在施工中就得按那个走,因为那是合同约定。
简单区分:强制性的不执行就违法,推荐性的不执行只要论证合理并经审批就没问题。
关于消防设备备用电源切换时间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3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8条,消防设备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有严格要求: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高危险区域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秒
■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动力设备: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秒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0秒
之所以这么严格,是因为火灾初期的每一秒都关系到人员能否安全撤离。超过这个时间,备用电源未投入,疏散指示灭了、排烟停了,后果很严重。
(以上关于消防安全的内容,具体设计应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另外提一句,你们公司这个情况可能不止换几个指示灯的问题,建议查一查全楼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否符合GB 51309-2018的要求,包括供电方式、线路敷设、控制方式等,一次性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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