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法院的六层办公楼内的档案室消防
市级人民法院的六层办公楼内的档案室消防市级人民法院,六层办公楼的多层公建,无中央空调,总建筑面积5000平,建筑设置了消火栓系统,无自动灭火系统,其内的档案室面积200平,档案室是否要设置气体灭火?如果档案室只设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相关问题讨论:
1. 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年限分别是多久?
2. 高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竖向分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关于档案室是否要设气体灭火
楼主这个情况,先说结论:从规范强制条文角度看,你这个市级法院的200平米档案室并不在必须设气体灭火的范围内,但建议结合使用性质慎重考虑。
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其中明确要求设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包括"省级及以上档案馆的珍藏库"和"特等、甲等剧场"等。市级法院的档案室严格来说不在此列。同时该规范第8.3.1条关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针对的是特定面积和特定用途的场所,普通档案室也不在强制范围内。
不过这里有个现实问题:法院档案室存放的是诉讼档案、审判案卷,属于重要资料,一旦起火损失不可逆。虽然规范不强条要求,但从保护重要资料的角度,个人建议至少做方案论证。如果预算允许,设一套柜式七氟丙烷或者气溶胶装置,投资并不大,200平米大概十几万到二十几万就能下来。如果实在不设,那至少要把灭火器配够,并做好与消火栓系统的联动预案。
关于只设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是否满足规范
单从规范角度讲,是满足的。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档案室属于严重危险级,火灾种类为A类(固体火灾)和E类(电气火灾)。按这个标准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ABC干粉),每具灭火级别不低于3A,保护距离不超过15米,200平米按规范计算配置数量,是完全合规的。
但要说一句实在话:灭火器只是初期火灾的扑救手段,对于档案室这种要保资料的地方,一旦火势起来,几具灭火器根本压不住。规范是最低要求,不是最优方案。这个道理跟"安全带不是用来应对日常驾驶的"一样,规范满足只是底线。
关于灭火器维修和报废年限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后调整为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大致如下:
灭火器类型首次维修时间后续维修周期强制报废年限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每1年出厂满6年
干粉灭火器(ABC/BC)出厂满5年每2年出厂满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每2年出厂满12年
另外注意,即使没到年限,只要出现筒体严重锈蚀、变形、压力表指针在红区等情形,就要提前送修或报废。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高层消火栓竖向分区
虽然楼主这个是多层公建,但既然问到了就一并说说。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6.2.1条,当消火栓栓口处静压超过1.0MPa时,就要分区供水。分区的核心目的有两个:一是防止低区管道和设备承压过大,二是保证高区有足够的消防水量和压力。
分区方式主要有三种:
■ 串联分区——高区通过转输水箱和加压泵接力供水,适合超高层
■ 并联分区——各区独立设泵,从消防水池直接吸水,适合中高层
■ 减压阀分区——高区加压后通过减压阀给低区供水,造价低但可靠性要仔细评估
还要注意,根据该规范第7.4.12条,消火栓栓口动压超过0.5MPa时就要设减压装置。这个在分区计算时一定要校核,不然低区栓口压力太大,水枪反作用力大,消防员根本握不住。
关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
这个原则很明确: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地方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只能在此基础上加严。
实际工作中遇到这种情况,建议以当地住建部门或消防部门的解释为准,因为最终审批权在他们手里。有些地方标准在消防、抗震、节能等方面确实比国标严,比如北京、上海、深圳的不少地方标准都高于国标,设计时一定要先查当地标准。
另外补充一点,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涉及具体规范条文和当地政策,请以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消防安全问题涉及公共安全,最终方案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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