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
关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火灾延续时间如何确定防火规范中,对于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要求“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当出现室内消防火灾延续时间2h,室外消防火灾延续时间3h的情况时,应以那个时间为准。
相关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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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关键点是先理清合建建筑按哪个标准执行,再明确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是否必须统一。
先说结论:当出现你说的室内2h、室外3h这种矛盾时,应取较大值即3h作为设计依据,且室内外火灾延续时间均应按3h执行。
解释一下依据和逻辑: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的规定(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时,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可按各自高度分别执行,但其他防火设计应按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执行。
你提到的火灾延续时间,属于“其他防火设计”范畴,也就是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基础参数。这块是按整体总高度和规模来确定的,不能住宅部分按住宅算、非住宅部分按公建算然后取各自的值。既然整体要按公共建筑对待,那么火灾延续时间就应统一按公共建筑的标准来取。
再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3.6.2条,公共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取值分两档:
■ 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火灾延续时间3h
■ 高度小于等于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延续时间3h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单多层公共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
所以具体怎么取值,取决于你这边合建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到底落在哪一档。简单举两个例子:
举例一:总高度52m的一类高层,住宅部分30m、非住宅部分22m。按整体高度52m,属高度大于50m的一类高层,那么室内室外火灾延续时间都应按公共建筑3h执行,不存在2h和3h的矛盾。
举例二:总高度40m的二类高层,住宅部分30m、非住宅部分10m且面积不大。按整体属二类高层,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h执行,这个也没矛盾。
你的情况大概率是总高度正好落在临界点附近,或者非住宅部分的建筑规模导致按公共建筑分类后落在了需要3h的档次,这种情况就应该统一取3h。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室外消防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必须一致,不能一个2h一个3h,否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计算就对不上了。
关于具体工程的火灾设计方案,建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另外补充一句,如果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持续喷水时间一般按1h考虑(具体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5.0.16条),这个跟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分开计算,不用担心。
还有一点值得提醒:火灾延续时间取3h的话,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会比取2h多出很多,室内消防水量按40L/s算的话,单消火栓系统就要增加约43m³的水池容积,对地下室设备用房布置影响不小,方案设计阶段就得注意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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