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0:32:33

关于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能否不设置防烟设施的疑问

关于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能否不设置防烟设施的疑问

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那么,地上高度不足50米的公共建筑的地下防烟楼梯间,也可以只给楼梯间加压送风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2. 地下室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有什么要求?
3.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3 14:05:07

关于地下防烟楼梯间能否只给楼梯间加压送风

楼主这个问题问得很细,先说结论:地上高度不足50m的公共建筑,其地下防烟楼梯间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只对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前室不设置的。依据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5条第2款。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容易被忽略——这个条款的适用前提是"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也就是说,地下前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独立前室(不能是合用前室),二是这个前室只开了一扇门通往走道或房间。如果地下前室有两个及以上门,或者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那就不适用了,前室也得设加压送风。

另外还要注意,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建筑高度",条文里说的50m是指整栋建筑的建筑高度,不是地下部分的深度。所以地上部分不足50m的公共建筑,地下楼梯间是能套用这个条款的。但地下楼梯间本身如果有直通室外的出口,那可能连机械加压送风都不用设,靠自然通风就行,这个在GB 51251-2017第3.1.6条有规定。

提醒一下:防烟系统涉及消防安全,具体设计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也需经具备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这个原则上不建议共用。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条,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空调、通风系统合用风道。原因是排烟时风道内烟气温度高,空调风道材质和保温层可能不耐高温;而且排烟风机启动时若与空调系统联动不好,容易串烟串味。

如果确实有改造需求,只能在特定场合做"平时通风兼排烟"的两用系统,但必须满足:风道耐火极限达标、排烟口与送风口间距满足要求、风机切换可靠等条件,而且这种两用系统也需要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关于地下室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4.3条,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地下室一般不建议直接设水泵接合器,因为消防车无法直接接入,通常的做法是接合器设在室外地面,通过立管引入地下室管网。

另外第5.4.4条规定,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

关于超高层避难层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平方米计算。

这些规范条文的信息基于我掌握的规范版本,具体设计时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楼主如果能把地下前室的具体情况(是否独立前室、开了几个门、有没有直通室外出口)补充一下,可以帮你更准确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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