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0:34:2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生效后,自动扶梯底部还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么?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生效后,自动扶梯底部还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于2023年6月1日施行后,上述规定已废止,类似的规定为“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删除了“自动扶梯底部”内容。请问,现在,自动扶梯底部未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违反消防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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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14 11:10:12

这个问题的确因为规范交替容易让人困惑,我过来说说自己的理解。

结论

需要设。GB 55037-2022实施后,自动扶梯底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不仅没有取消,反而因为从"措辞性条款"升级为通用强条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更严格了。

依据说明

先说规范交替的背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确实列出了"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实施后,GB 50016第8.3.3条自动废止,这是规范衔接的基本规则——全文强制性规范实施后,对应的旧规范相关条文不执行。

那么GB 55037-2022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看第8.1.9条,原文是: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洗手间、卫生间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内…[*]建筑内…[*]建筑内…
…

条文本身在列举场所时没有像旧规范那样单独写"自动扶梯底部"这几个字。但问题是,自动扶梯底部符合8.1.9条中"建筑内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场所"的基本原则——扶梯底部往往积聚棉絮、灰尘、杂物,一旦起火会沿扶梯内腔蔓延,例子不少。8.1.9条第3款明确写了"建筑内可能发生火灾、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其他部位",自动扶梯底部完全落在这个"其他部位"的涵盖范围内。

另外,自动扶梯底部通常位于疏散走道、首层大厅等人员密集区域,从消防安全敏感性上讲,旧规范专门点出扶梯底部就是因为它位于交通核心区域,这个判断逻辑在新版强条里依然成立。

所以在实际工程和消防审查中,自动扶梯底部仍然需要设计自动灭火系统,这点目前各地消防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口径是一致的。

实施建议

■ 如果自动扶梯底部是封闭的(空间可封闭且不堆放可燃物),可以采用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覆盖
■ 如果扶梯底部是敞开式且下方有可燃装饰或空间较大,应设闭式喷头,喷头选型按标准流量或中危险级I级考虑
■ 喷头应布置在扶梯底板的水平投影面下方,注意避开扶梯桁架和装饰板遮挡

上述为定性分析,具体设计参数和系统性要求以当地消防审批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准。另外提醒一点,GB 55037是2023年6月1日施行的,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口径上可能有细微差别,建议向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审验部门确认当地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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