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大于500平米房间,做了机械排烟,有外窗可以考虑自然补风吗?
地上大于500平米房间,做了机械排烟,有外窗可以考虑自然补风吗?做了一个项目,地上大于500平米房间,层高有11米,做了机械排烟,有外窗可以考虑自然补风吗?审图提要机械补风。请问下大家做法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2.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3.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有个类似的项目我做过,层高11米、面积500平米以上,做了机械排烟,审图也提了要机械补风,最后确实改成了机械补风系统。你这个情况我认为审图要求是有依据的,下面详细说一下。
关于自然补风的可行性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5.1条,排烟系统的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但是第4.5.3条明确规定: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你这个项目的关键不在房间面积大小,而在于层高11米时储烟仓的高度。按第4.4.2条,储烟仓高度至少是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11米层高下储烟仓下沿大概在9.9米左右。你那个外窗如果设在这个高度以上,它就在储烟仓范围内,火灾时烟气会先聚集到这里,这时候开窗补风反而会把烟气吹散,影响排烟效果。
实际上条文说明第4.5.1条也提到了一点:自然补风适用于建筑空间较小、补风量较小的情况。层高11米的大空间,机械排烟量动辄几万立方米每小时,靠外窗自然进风很难保证补风量充足,且受室外风向影响很大,补风不可控。
结论:你那个外窗如果位置在储烟仓下沿以上,或者不能可靠地作为补风口使用(比如平时不允许常开、没有电动开启装置),审图要求做机械补风是完全合理的,建议按审图意见执行。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的问题
GB 51251-2017第4.4.5条有明确规定:排烟系统独立设置,不应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这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主要原因是:
■ 平时空调系统风速低、压力小,火灾时排烟系统需要承受高温高速烟气,对风道密封性、耐温等级要求完全不同
■ 共用风道会导致排烟时烟气通过空调风口扩散到其他区域
■ 空调系统中可能有防火阀、调节阀等,排烟时如果这些阀门状态不可靠会影响排烟效果
如果你想用空调风道兼做排烟风道,必须按照排烟系统的要求来设计整个系统,包括风道板材厚度(按第6.3.1条要求)、严密性等级、耐温性能等,空调系统本身也要按消防要求配置所有阀门。这种做法在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很高,实际工程中很少采用,建议分开设置。
关于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的计算
GB 51251-2017第4.3.5条对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做了详细规定:
■ 当开窗角大于70度时:有效面积按窗的面积计算
■ 当开窗角小于70度时:有效面积按窗的地面投影面积计算,即窗面积乘以sin(开启角度)
■ 侧拉窗:按开启的最大开口面积计算
■ 百叶窗:按有效通风面积(即净开口面积)计算,有效系数可取0.6~0.9
举个例子,一个1m x 1m的平开窗,开启角度30度,有效面积就是1 x 1 x sin30 = 0.5平米,而不是1平米。这个很多刚入行的容易搞错。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位置要求也别忘了:第4.3.2条要求自然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范围内,且距顶棚不宜大于0.5米。你这个层高11米的房间,如果要设自然排烟口,至少要在9.5米以上的位置。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
GB 51251-2017第4.2.4条规定,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宜大于60m,宽度不宜大于20m。如果超过这个限值,处理原则是:
■ 普通处理方式:在超过限值的部位增设挡烟垂壁或结构梁,把大分区切分成若干小的防烟分区,每个分区长度不超过60m
■ 对于大空间:净高大于6m时,按第4.2.4条的注1,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可按不大于2000平米控制(原来不大于1000平米),长度不超过60m的限值不变
■ 如果确实因为建筑功能限制无法切分:需要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并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论证。这个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当地消防部门认可
你那个房间层高11米,单从防烟分区面积来说可能还好(按6m以上空间标准),但长度如果超了,建议在平面布置上用挡烟垂壁做分隔处理。挡烟垂壁的下降高度不少于储烟仓高度即可。
补充提醒:以上规范引用基于我记忆中GB 51251-2017的内容,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消防系统设计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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