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6:52:31

有没有规定说明疏散走道上方可不可以通燃气管道

有没有规定说明疏散走道上方可不可以通燃气管道

如图,图上的疏散通道上方敷设了引入车间的燃气管道,这样符合要求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楼梯间在平面布局中容易犯哪些错误?
2.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3. 疏散人数的取值标准在商业建筑中如何准确计算?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6 06:31:05

疏散走道上通燃气管道,这个做法需要特别留意,直接说结论:原则上不允许,但有前提条件。

关于疏散走道上方的燃气管道

先看你的图片,从照片看,这根管道是沿疏散走道上方敷设,经过车间入口上方的区域。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6.1.2条,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楼梯间、前室和疏散走道内。这里的“疏散走道”通常指建筑内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水平通道,包括走道、走廊、过道等。

但有一个关键细节:规范的表述是“疏散走道内”,而你的管道是敷设在疏散走道的“上方”。如果走道上方具备独立的管道层或管沟,且管道与走道之间有防火分隔(比如楼板、防火吊顶等),那在特定条件下可能允许。不过,从你发的图片看,管道直接暴露在走道空间上方,没有看到明显的防火分隔措施,那大概率是违规的。

另外,疏散走道上方如果敷设的燃气管道是引入车间的,还要看车间是否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如果车间是甲、乙类,那燃气管道更不能穿越疏散走道——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7条,甲、乙类厂房内的燃气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疏散走道等区域。

结论:图中做法大概率不符合规范,建议尽快整改。具体是否合规,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关于疏散楼梯间容易犯的错误

疏散楼梯间在平面布局中常见的错误,我列几个项目上遇到过的:

■ 疏散门开启方向反了 —— 疏散楼梯间首层的外门或楼梯间内的防火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也就是门朝外开。不少项目搞反了,门朝楼梯间里开,人员疏散时反而被堵住。
■ 自然排烟窗被遮挡或封堵 —— 楼梯间需要自然通风排烟,窗子面积不够或者被设备遮挡,甚至被业主封死,这是常见问题。
■ 首层直通室外的问题 —— 楼梯间在首层应该直通室外,这需要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有的项目楼梯间下到首层后还要经过一段走道才能到室外,那这段走道也要满足疏散宽度和防火要求。
■ 楼梯间内设置管道井、电缆井 —— 根据规范,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井等,但有些项目为了省面积,把管道井嵌在楼梯间内,这属于违规。
■ 疏散宽度不足 —— 楼梯宽度没按人数计算,或者净宽被扶手、装饰物挤占,实际疏散宽度不够。

关于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多业态混合建筑(比如商业、办公、餐饮混在一栋楼里)的疏散通道,原则上不能共用,要独立设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如商业和住宅)在平面上应划分不同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如果不同业态属于同一防火分区,那疏散通道可以共用,但必须满足所有人总疏散宽度的要求,而且疏散距离不能超限。

实际项目中,多业态混合建筑最常见的问题是:各业态的疏散楼梯在首层不能直通室外,或者需要经过其他业态的营业区域才能出去,这就违反了“每个防火分区至少两个独立安全出口”的原则。

关于商业建筑疏散人数的取值标准

商业建筑疏散人数的计算,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1条,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来算。人员密度取值如下:


楼层位置人员密度(人/平方米)
地下一层0.60
地上一、二层0.43~0.60
地上三层0.39~0.54
地上四层及以上0.30~0.42


注意:这个密度取值是按“营业厅建筑面积”算的,不是套内面积。而且不同地方可能有地方标准,比如上海、深圳等地的规定比国标更严格。另外,商业建筑中如果有餐饮、电影院、游乐设施等,还要分别按各自的功能确定人数,不能简单地用商业密度统一计算。

以上信息基于公开的规范条文,具体项目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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