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CRT
消防CRT各位老师,关于消防CRT点位图有哪方面的规定。特别是二次装修时,目前有一家300平商铺,需分隔多个小房间,但是隔墙不到顶,原先的CRT图需要按现在的隔间重新设置吗?有没有规范要求!谢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关于300平商铺二次装修的CRT图问题
你说的这种情况我经手过类似项目,先说说直接回答:
隔墙不到顶的话,通常不需要因为隔间调整就重新做一整套CRT图,但分两种情况判断。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与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相适应。第6.2.6条又提到,点型探测器在房间内的布置要考虑梁对烟流的影响。你这里的核心问题是:隔墙不到顶,那么每个小隔间在火灾时感烟探头是否能有效覆盖?
如果隔墙不到顶,且顶部空间是连通的,那么原有CRT图上的探头位置理论上可以继续用,因为烟可以通过顶部空间扩散到原探测器位置。这种情况下,CRT图不需要重新出,但建议你写一个说明,记录原探测器能覆盖到哪些新隔间,方便消防验收检查。
如果隔墙虽然不到顶,但每个小隔间有独立空调或风口,或者分隔后的空间对探头灵敏度有影响,那每个隔间可能需要有独立的探测器。这时候CRT图就需要更新了,因为探测器的分布变了。
具体要不要更新,建议咨询当地消防部门或图审机构的意见。不同地区的审查尺度有差异,这个仅凭规范条文很难给出绝对结论。
另外,《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涉及消防系统的设置要求。第8.2.1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有规定,但条文写得比较原则,具体执行还是要看设计图纸和当地细则。
下面回答你帖子里提到的几个问题:
关于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简单说:强制性条文用"应""必须""严禁",是法律底线,不执行就是违规,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都绕不过去。推荐性条文用"宜""可""不宜",给设计留了灵活空间,但不是说可以随便违反——偏离推荐性条文需要有充分理由和计算依据。
举例: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关于疏散距离的规定,里面的"不应"就是强条,超了就是不合格;但同一规范里关于疏散走道宽度的"宜",你在满足计算宽度的前提下可以做调整,只是需要论证。
用的规范版本比较多,目前GB 55037-2022已经取代了GB 50016中大量消防强条,建议你以GB 55037为准。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最终以主管部门最新公告为准。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的合规性问题
通常遵循"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原则。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在原设计依据的规范体系下是合规的,新规范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涉及结构安全或重大消防隐患的情形,部分地区会要求限期整改。
你这个二次装修属于既有建筑改造,通常按现行规范执行,但具体要看当地消防部门对改造等级的认定。如果不涉及使用功能改变、不增加疏散距离、不降低消防设施性能,有时可以适当降低改造标准。这个建议让设计院出一份消防改造专项说明。
关于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冲突
原则很简单:国家标准是最低要求,地方标准可以高于国标但不能低于国标。如果地方标准比国标严格,以地方标准为准;如果地方标准低于国标,该地方标准无效,必须按国标执行。《标准化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不过实际操作中,极少数地方会有地方性补充要求,有些还跟国标不完全一致。稳妥的做法是:在设计阶段就确认好当地图审和消防部门的优先执行标准。
最后建议你先做两件事:一是找当地消防部门或图审机构问一下他们对不到顶隔间的CRT图要求,这种问题问机构比翻规范快;二是让装修设计单位出个消防设施布置说明,说明原探测器是否能覆盖所有隔间,作为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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