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液位计
电子液位计各位老师,请问在屋面高位消防水箱处及负一层消防水泵房处内是否需设置电子式的地液位显示装置, 并将其液位信号接入消控室的消防液位显示系统?因为这两个地方已经安装的玻璃管刻度尺了。是否有什么依据规范?
相关问题讨论:
1.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够时如何补救?
3.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关于电子液位计设置
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水池是否要设电子液位计,这个在规范里是有说法的。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1.0.7条,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应能显示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水位信号。再结合该规范第4.3.9条第5款,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这里有个关键点——规范说的是"显示水位信号"和"显示水位的装置",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是"电子式"的,但你要把液位信号传到消控室,就必然需要电子传感远传功能。玻璃管刻度尺是就地显示手段,它没法把信号送到消控室,所以这两个东西不是二选一替代关系,而是功能互补。
实践中,审图和消防验收基本上都要求高位消防水箱和水池液位信号接入消控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议的做法是:就地继续保留玻璃管刻度尺(作为巡检和调试的直观参考),同时加装电子液位计(超声波或投入式液位传感器),信号接入消控室图形显示装置,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具体的说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2.4条,消防水箱液位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这个条文虽然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实际执行中各地消防审查都比较严格。
关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
当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有冲突时,处理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国家标准效力高于地方标准。但有一个例外——地方标准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所以遇到不一致时:
■ 如果地方标准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为准
■ 如果地方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按地方标准执行(因为这是当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的更严格保障要求)
实际操作中建议就高不就低。如果还不放心,拿不准的地方可以提前跟当地审图中心或消防审查部门沟通确认,他们会有内部把握。
关于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够
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够,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达不到规范要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其他建筑不应低于0.07MPa,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2.2条)。
补救方案无非以下几种:
■ 首选方案:增加有效高度——抬升水箱位置或者做屋面支墩
■ 容积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加设稳压泵(增压稳压设备),但要符合规范第5.2.2条的要求,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和压力要经过计算确定
■ 如果屋面空间实在受限,也可以考虑在水箱出水管道上增加增压设施,但这种情况要向设计院出变更通知单,不能自己现场随便改
■ 还有一条路:采用气压给水设备或变频供水系统,作为高位水箱的替代或补充,但这个改动较大,需要重新计算和论证
建议找设计单位做个方案论证,出正式变更,千万别自己拍脑袋改。
关于规范模糊条款的实际把握
说到这个问题,干这行的都头疼。我的经验是三条:
■ 看规范条文说明——不少模糊的条款在条文说明里有更详细的解释或设计背景,能帮你理解规范的真实意图
■ 问当地专家的惯例——各地消防审查、技术把关人员对某些模糊条款有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口径,可以提前去咨询或者查一下当地的技术问答汇编
■ 做设计说明——审图时有争议的地方,可以在设计说明里写清楚你采用的条款和依据,以及采用的附加安全措施,让审图老师看到你是有分析、有依据的,不是盲目在做
附件是规范原文的关键部分截图,供你参考(如果帖子有图的话)。以上信息基于我对GB 50974-2014和GB 50116-2013等规范的理解,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消防系统涉及消防安全,建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图和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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