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7:56:48

一个档案室,面积400平左右,设有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有事故送排风系统,但同时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审图通过了,这个气灭和机械排烟矛盾吗?

一个档案室,面积400平左右,设有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有事故送排风系统,但同时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审图通过了,这个气灭和机械排烟矛盾吗?

一个档案室,面积400平左右,设有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有事故送排风系统,但同时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审图通过了,这个气灭和机械排烟矛盾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2. 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3.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27 02:10:36

关于气灭和机械排烟是否矛盾

先说结论:从规范角度看,气体灭火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并存并不矛盾,审图通过是有依据的。关键在于两者的控制逻辑要理清楚,不能同时动作。

气体灭火系统的核心要求是防护区在灭火剂喷放期间必须保持封闭,这样才能维持灭火剂浓度达到灭火效果。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9条,防护区围护结构要能承受内压,门窗等开口在灭火剂喷放前应能自行关闭。如果这个时候机械排烟系统启动,把七氟丙烷抽走了,浓度维持不住,灭火效果就废了。

但机械排烟系统也不是多余的。气体灭火喷放完成后,防护区内七氟丙烷浓度很高,人员不能直接进入,这个时候需要尽快把残余气体排掉,让人员能安全进入查看情况。所以机械排烟在这里的角色是灾后排除残余气体,而不是火灾初期排烟。

关键是控制逻辑怎么做:

■ 火灾确认后,先联动关闭防护区内的排烟阀/排烟口,确保气灭喷放时防护区是封闭的
■ 气灭喷放后,等灭火完成、确认火灾熄灭,再开启排烟系统排除残余气体
■ 事故排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如果共用风道,要注意阀门联动,避免互相干扰

从工程实践看,很多档案室、变配电房、机房这类设气体灭火的场所,机械排烟确实可以和气体灭火并存,只是联动逻辑要设计清楚。审图通过说明你的控制逻辑应该是理顺了的,不用太担心。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这个要分情况说。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排烟管道严禁与空调、通风等管道合用,这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但排烟口和送风口可以设在同一个机房或竖井内,只是管道本身不能共用。

如果只是竖井共用,要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排烟管道要按规范做防火包覆或采用防火风管,而且排烟管道和空调管道之间要保持足够的间距,防止温度传导影响。

关于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计算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5条,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以下原则计算:

■ 当开窗角大于90度时,其面积按窗的面积计算
■ 当开窗角小于等于90度时,其面积按窗的面积乘以sinα(α为开启角度)计算
■ 悬窗按开启后的投影面积计算,侧拉窗按开启后的实际通风面积计算

实际工程中常见的问题是设计图上标注的是窗洞面积,但实际有效面积要小很多,特别是上悬窗,开启角度30度时有效面积可能只有窗洞面积的40%左右。做自然排烟设计时一定要按有效面积校核,不能拿窗洞面积凑数。

关于排烟量计算按面积还是换气次数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按面积计算,不是按换气次数。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排烟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该防烟分区面积乘以单位面积排烟量计算,一般场所取60m³/(h·m²),中庭取按4次/h换气次数计算且不小于102000m³/h(具体看第4.6.3条和第4.6.5条)
■ 排烟量计算时按单个防烟分区的面积算,不是按整个防火分区叠加

所以一般房间是面积×60,中庭才用换气次数法。两种方法不是"取大值"的关系,而是不同场所适用不同方法。你这个档案室如果400平且设了机械排烟,要先确认防烟分区划分,每个防烟分区面积不宜超过规范限值(一般场所2000平以内),然后按面积法计算排烟量。

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涉及规范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另外,消防设计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既然审图已经通过了,说明你的方案在合规性上没什么大问题。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一个档案室,面积400平左右,设有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有事故送排风系统,但同时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审图通过了,这个气灭和机械排烟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