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的甲类仓库,需要设置火自报系统吗?
石油化工企业的甲类仓库,需要设置火自报系统吗?石油化工企业的甲类仓库,需要设置火自报系统吗?石化规8.12条没有对库房要求,可以不上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甲乙类厂房的泄压面积如何计算?
2.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3.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这几个问题涉及面挺广的,我一个个说,不一定都对,大家互相探讨。
关于甲类仓库的火自报系统
直接说结论:建议设。虽然《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第8.12条确实主要针对装置区和罐区,没明确说库房,但不能只看这一本规范。
理由如下:
■ 如果把这个仓库按GB 50016来审,那就绕不过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1条,这是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每座占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丙类仓库要设火自报。甲类仓库虽然表面没说,但它比丙类更危险,按道理得按更严格的要求来。很多地方消防审查会要求甲类仓库参照执行。
■ 还有一个角度是看物料特性。甲类仓库存的都是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出事就是大事。从风险控制角度,装一套火自报(加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很有必要的。
■ 其实石化规第5.0.1条也强调过,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在满足本规范的同时,还要执行GB 50016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所以不能因为石化规没提,就断定可以不上。
这件事的决定权在消防审查和验收那里,你硬说不上的话风险比较大。稳妥起见还是装一套,具体建议让你院里暖通电气的同事配合消防部门的意见出方案。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如有最新政策请以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关于甲乙类厂房泄压面积
这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4条,公式是长径比不大于3的情况下:
A = 10 × C × V^(2/3)
■ A —— 泄压面积(m²)
■ V —— 厂房的容积(m³)
■ C —— 厂房爆炸危险介质的泄压比(m²/m³),查表3.6.4
C值根据介质的爆炸危险程度不一样,比如:
乙炔取0.200,氢气取0.250,氨取0.030,一般有机溶剂蒸气也能查到对应值。
注意前提:长径比不能大于3,如果大于3,要把厂房分成多个不大于3的段分别算,把各段泄压面积加起来。
另外,泄压设施的设置也有讲究:要轻质、易碎、易于向外开启(比如泄压窗、泄压轻质屋面板),不能随便用普通玻璃窗代替。
关于建筑分类的判定
这个分两种理解:
■ 广义的建筑分类(比如民用建筑分一类/二类高层、多层)—— 按整个建筑本身的情况来确定,不看防火分区。比如一个建筑总高度超过54m,那它就是一类高层住宅,不管你里面怎么分区都不会变。
■ 狭义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仓库的甲、乙、丙、丁、戊类)—— 这个也是按建筑物内部整个生产或储存的物品性质来划分主要类别,不是按防火分区来分。但是,如果同一个建筑内有多种危险性的区域,并且做了严格的防火分隔(防火墙、独立安全出口等),有时候局部区域可以按各自危险性分别处理,这个要看具体条文。
你说的“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我理解核心是建筑功能复杂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按整个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来确定类别,再考虑局部防火分区对疏散、消防设施设计的影响。具体以当地审查意见为准。
关于厂房和仓库混建的约束
这个有明确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1条的条文说明和相关章节有说:
■ 一般情况下禁止将厂房和仓库合建。厂房是生产场所,有人的活动;仓库是储存场所,火灾荷载高。混在一起会大幅增加人员疏散风险和防火难度。
■ 特殊情况除外:比如某些设备用房需要和生产车间贴邻,但必须用防火墙分隔,且满足各自的疏散条件。
■ 也有一种是“丙、丁、戊类厂房内的辅助仓库”,面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且满足防火分隔(比如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和独立通风排烟,这种可以在一块建筑里。
简单说,能不混建就别混建,非要混建的话消防审查那关会很严,分隔措施和消防设施都要按更严的要求来做。
大概就说这么多,供你参考。具体的还是多和当地消防审批部门沟通,各地执行尺度可能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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