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实验室厂房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多层实验室厂房建筑中,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根据《建规》表3.7.4,丙类厂房任一点至最新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60米。考虑到实验室建筑的特殊性,通常采用中间为走道,房间在两侧的布置方式,建筑布局和办公建筑相似。实验室厂房建筑是否需要按照《建规》中表5.5.17进行疏散设计?盼回复!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人数的取值标准在商业建筑中如何准确计算?
2.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3.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关于疏散距离的适用规范问题
这个问题在项目实践中确实容易搞混,我直接说结论:作为丙类二级多层的实验室厂房,疏散距离应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7.4条执行,也就是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60米,不能套用民用建筑的5.5.17。
讲一下判断逻辑:实验室厂房的建筑定性首先看使用功能。既然火灾危险性是丙类(实验过程中涉及可燃液体、气体等),那它主导功能就是厂房。按GB 50016第3.1.1条的分类原则,应该归为厂房而不是民用建筑。走道两侧布置房间这种布局,本身并不是民用建筑的专利,很多多层厂房也这么设计。所以疏散设计按厂房走,表3.7.4是适用的,表5.5.17不适用。
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如果实验过程涉及甲、乙类危险品,或者有超量存放的情况,那火灾危险性分类可能要重新确认,疏散距离还要更严格。
二是如果厂房的疏散走道尽端是楼梯间,那整条走道长度(含向两侧房间的延伸)要在60米以内。如果两侧房间开门方向往外,房间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距离还要满足规范对房间内疏散距离的要求——参照第3.7.4条的注2,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内的疏散距离是:多层30米,高层15米,这个容易被忽略。
关于帖子后面附的几个讨论问题,我也顺带说一下
第一个,商业建筑的疏散人数计算,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1条来。商店营业厅按楼层对应的换算系数来算,地下一层每平米0.56人,地上一层0.43人,二层0.43人,三层以上0.39人,然后乘以营业厅建筑面积。不过具体到项目,当地消防部门可能对商业建筑有更具体的规定,建议以审批意见为准。
第二个,建筑分类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来判断。按GB 50016第5.1.1条,建筑分类是按整栋建筑的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来划分的,不是按防火分区。比如一栋楼里面既有商场又有办公,那整栋楼可能就是一个高层公共建筑,不因为它有防火分区就能降低类别。但是各个功能区域之间可以通过防火分隔来满足各自的疏散要求。
第三个,厂房和仓库混在一栋楼里。这种情况规范有明确说法:GB 50016第3.1.2条讲得很清楚,一个建筑内存在两种及以上使用功能且火灾危险性不同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如果能做到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且满足各自的疏散出口和防烟分区要求,可以分开定性。实际操作中消防审批会比较谨慎,建议按规范做专项分析。
最后说一句:疏散设计是消防审查的重点,涉及条文比较多,具体到你这个项目的平面布置、房间进深、走道宽度、楼梯位置,最好带着平面图找审图机构或者当地消防部门再确认一下,以他们的审批意见为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