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中,某层二次装修时新增排烟风机是否合理
高层建筑中,某层二次装修时新增排烟风机是否合理在我经手的几个二次装修工程中,原建筑的防排烟设计沿用的旧规范,所以原本没有强排的建筑二次装修后就变得不规范,无法通过验收。一些高层公共建筑的某一层单独装修时需要增加强排,这时候风机房就设置在这一层内,但是火灾时排烟风机抽出的浓烟会灌入更上层的楼层。这种为满足二次装修通过验收的方案是否真的合理?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2. 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兼作客梯?
3.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新增排烟风机的合理性
这个问题很典型,我们项目上也遇到过类似情况。结论是:增设排烟风机本身符合规范要求,但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规范,否则确实存在烟气倒灌风险。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8.2.1条: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和部位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当二次装修导致功能改变(如增加隔断、改变空间分隔),使原设计防烟分区面积超标或疏散距离超限时,必须按新规范增设机械排烟系统。这是消防验收的硬性要求,不存在"合理与否"的选择,而是必须执行。
但您担心的"浓烟灌入上层"问题确实存在风险,关键在两点:
■ 排烟口设置位置:GB 55037-2022第8.2.5条要求排烟口应设置在储烟仓内,且排烟口与安全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更关键的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5条规定: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排烟管道竖井出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2m,且不应影响上部楼层安全。
■ 风机房位置:若将风机房设在装修层内(而非屋顶机房),必须满足GB 51251-2017第4.4.5条: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否则火灾时高温烟气可能通过机房缝隙蔓延。
简单说:如果排烟系统设计合规(竖井直通屋顶+出口高度达标+机房防火分隔到位),浓烟不会灌入上层;若为省事将排烟口设在楼层内部或机房防火不达标,则存在重大隐患。 建议让设计单位复核排烟口定位图,重点检查竖井出口标高是否满足"屋面+2m"要求。
关于规范模糊条款的实际把握
规范审查中的模糊条款处理,我们通常按三步走:
■ 首先区分强制性与非强制性:GB 55037系列是全文强制规范,无"宜""可"等表述,所有条文必须执行;旧规范(如GB 50016-2014)中的推荐性条款在二次装修中已失效。
■ 其次查权威解释:住建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2023年版)对"储烟仓高度""排烟量计算"等模糊点有详细案例说明,地方消防部门也会发布审查要点(如北京京建发〔2022〕15号文)。
■ 最后提前沟通:在施工图报审前,带着方案去消防窗口做技术咨询(很多地方提供预审服务),避免验收卡壳。我们去年做某写字楼改造时,就因提前确认了"排烟补风量计算方式",省去了后期返工。
特别提醒:对于"原建筑按旧规范设计"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123号),二次装修必须执行新规范,不存在"按原设计验收"的例外。
关于消防电梯兼客梯问题
高层住宅的消防电梯可以兼作客梯,但需满足硬性条件:
规范要求具体条款
载重量≥800kg《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3.8条
速度满足1min内到达最远层同上
从首层到顶层运行时间≤60s《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4条(虽被替代但执行延续)
电梯轿厢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B1级GB 55037-2022第7.3.9条
实际项目中90%的高层住宅都采用消防电梯兼客梯(节省成本),但必须设置独立的消防操作按钮和双回路供电。我们验收时重点检查电梯井的防火封堵——若兼作客梯,井道与住户连通处必须做甲级防火门分隔,否则消防验收通不过。
重要提示:防排烟系统设计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具体方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涉及结构改造(如新增风机基础)需同步征询结构工程师意见。 建议您尽快组织设计单位复核排烟系统图纸,重点确认竖井出口标高和机房防火分隔,这比纠结"是否合理"更实际。我们之前有个项目因提前调整了屋顶排烟口位置,顺利通过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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