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交流 发表于 7 天前

【施工技术】2012年的普利兹克建筑奖是对某自封国法律的挑战吗?

实践中,2012年的“普利兹克建筑奖” 颁发给某***建筑师王澍,是对现行法律的挑战吗。
笔者这里的“挑战”是个中性词,既不是褒也不是贬,只是说明一个事实。
也可能是褒或贬,或都有。
依据某***现行的法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总负责人,即总设计人,应该是注册建筑师,按照建筑工程的规模不同,可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主持。
据报道,王澍没有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普里兹克奖官方网站上列出的所有获奖者项目的施工图纸上都没有王澍的名字。
王澍主要是建筑方案的设计师,或可称为创意设计师,建筑艺术师,但在现行的某***法律上,王澍不应该是这些项目的建筑师,主要设计人。
如果这些项目应该获奖的话,那么那些主持这项项目的注册建筑师,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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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得了扑利策奖了就能把户型做好么, 踏踏实实多做点普通的好用的房子,把技术搞好, 别上洋鬼子的当.一面恭维你如同中世纪建造技术的建筑如何有文化, 一面高技术的大项目人家都拿走了.
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深思,但感觉版主有点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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