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不得与下列哪些单位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008-82]
工程监理不得与下列哪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I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Ⅱ.建筑材料供应单位;Ⅲ.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IV设备供应单位
A1、2、Ⅲ
B1、2、IV
C2、3、IV
D1、2、3、IV
正确答案: D
解析: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关于工程监理禁止关联单位的问题
题目答案D(1、2、3、IV)完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这个条款的核心是保障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体分析如下:
■ I. 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这是最根本的冲突点。监理本质是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方,若存在隶属关系(如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将丧失监督意义
■ II. 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若监理与材料商有关联,可能放松材料验收标准,影响工程质量
■ III. 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构配件质量直接影响结构安全,监理必须独立验收
■ IV. 设备供应单位——设备安装调试涉及专业验收,利益关联会导致验收流于形式
实际监理工作中常见的误区:
● 误以为"只是材料供应商的小股东没关系"——只要存在股权、人事或经济利益关联,都属于违规
● 混淆"推荐供应商"和"有关联"——监理可以提出材料建议,但不能指定与自己有关联的供应商
● 忽视"其他利害关系"的广义性——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业务合作、债务关系等
重要提醒: 该规定在2019年修正的《建筑法》中表述未变,但具体执行需注意: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截至2023年),最新政策请以住建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文本为准[*]地方性规定可能更严格(如某些省市要求监理单位备案关联企业清单),需结合当地规定执行[*]若涉及具体工程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备考建议:监理工程师考试中此类题目常考,需重点掌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监理责任)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3.1.3条(监理人员禁止行为)。实际工作中发现关联情况,应立即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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