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其中错误的
按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其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涉及国家秘密的
B抢险救灾的
c主要工艺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D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五家的
正确答案: D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D选项是错的,这道题考的是一个细节。这个题考的是细节,容易混淆的就是D选项这个错误说法。
规范的原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题目中D选项说的是"少于五家",而规范原文是"少于三家"。少了和多了都不对,必须是专业性强到只有不到三家设计单位能干,才能豁免招标。另外,注意三家是上限,不是下限——只有确实少于三家形成不了有效竞争,经批准才能不招标,但前提是"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这个定性也要同时满足,不能只看数量。
关于超规模招标的隐含前提
还要补充一点,这条规定说的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设计招标的规模标准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项目本身没达到这个规模,那就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然也就不需要申请豁免了。
判断顺序应该是:先看项目规模是否达到招标门槛(设计合同100万以上或总投资3000万以上) -> 再看是否属于《办法》第四条的豁免情形 -> 最后看审批结果。
关于这个法规的有效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目前已经被《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2024年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体系覆盖和吸收了,但第四条的豁免情形条文本身在实务中仍然适用,核心考点没变。答题和考证时建议以最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为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