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设计单位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006-68 ]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设计单位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A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
B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
C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D设计单位应指定生产设备的厂家
正确答案: D
解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这道题是注册考试里的经典考题了,D选项那个“指定生产设备厂家”描述没问题。正确答案是D,楼主给出的解析方向没问题,但有一个关键点得拎出来说一下,避免新手理解偏差。
题目引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条文原文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或者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所以设计单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指定厂家,“特殊要求的材料、专有技术、工艺生产线”可以作为例外。这个例外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里都有明确表述。
不过放在这题里,A、B、C都是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和《建筑法》里明确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唯独“指定厂家”这一项,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形,否则属于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属于违法违规),不是“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D的说法拔掉了“特殊要求”这个前提,所以它不属于题目问的“责任和义务”。
还有一点,考试题出得早,现在法规已经更新了。比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在2017年有过修订,但你搜一下“第二十七条”,核心内容没变。目前备考的话,建议以2023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筑法》中的相关条款为准。备考时把法规的版本年份看清楚,尤其是那些做了全文强制化的规范(比如GB 55000系列出台后,旧规范部分条文作废),不要直接拿着十几年前的旧习题集死背,法规每年都有调整。
最后,再补一个实务上的东西。即使法律法规允许设计单位有“特殊要求”时指定厂家,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单位也很少主动去指定。因为一旦指定了某品牌,万一将来这个厂家出问题或者业主不愿意用,容易产生设计责任纠纷。一般做法是在设计文件里注明“参照XX品牌或同档次产品”,避免被认定为违规指定。这也是为什么D选项从题设角度必须选它的原因——它违背了整个法规体系对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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