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交流 发表于 3 天前

【规范解读】规划局说根据规范一定要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吗?

通常来看,高层建筑沿街超过150米,但建筑四周设环形消防车道,规划局说根据规范一定要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我们跟其争论了很久,他们认为是我们理解错误,就算把相应解释条文发给他们。
我们认为是肯定不要设的,因为沿街总长设计只有160米。
现附上规范条文及其相应解释,请各位大侠评评指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其相应的条文解释:(2005规范原文)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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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请大侠指证,好理解的明白,改的知道是什么回事,总不能以权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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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际项目中这条规范执行层面有哪些争议?不同地区实施细则是否一致?怎样正确理解条文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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