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江苏省《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说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规〔202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整治存量隐患,遏制增量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持续促进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安全支撑。 二、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安全责任。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
二、设计要点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部门联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机制,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综合保障。乡镇(街道)健全完善经营性自建房常态化、网格化巡查排查制度,督促指导产权人(使用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各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开展
三、参考图集应用
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规划管理,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房屋安全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车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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