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说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引导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用地建房合法有序开展,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原则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必要手续,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相关办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筹。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按需编制村庄规划,加强农村村民住宅风貌引导,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
二、设计要点
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红线管控要求,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 (三)坚持分工协同。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履职履责,加强规划布局、宅基地管理等指导,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升审查质量效率,建立健全市级指导、区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机制。 (四)坚持高效便民。持续推进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优先运用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办理规划许可,进一步优化申请材料,规范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明确部门审查要点,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二、规范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包括两类建设情形:一是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二是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持申请材料向村民
三、参考图集应用
小组和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后,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需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度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7日。 (二)受理。村级组织初审同意后,需将有关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农用地转用时限)。 (三)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选址踏勘与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村级程序、建房资格、用地范围、规划符合性、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建筑设计方案等。村民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层,建筑地面以上高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2米。 乡镇承担农业农村事务的机构主要审查:1.申请材料是否经过村民小组和村级组织审核公示,并取得村级组织书面同意意见。2.村民是否具备建房资格,是否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等。3.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乡镇承担规划自然资源事务的机构主要审查:1.拟建设地块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农房布局要求。暂无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区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规划管理规则。2.住宅建设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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