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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讨论】《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一、背景说明

(省政府令第262号)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叶建春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批准和建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房的建设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房,是指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自住房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和围墙等用地。 第三条 村民自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

二、设计要点

理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村民自建房信息共享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并指导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自建房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乡镇村民自建房具体管理机构和审批、规划、质量安全等具体责任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赋权、委托,实施村民自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开展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指导已赋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查处有关宅基地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指导,规范农村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 县级以

三、参考图集应用

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民自建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有村民自建房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自建房活动,指导村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自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明确村协管员、网格员,协助开展村民自建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通过村民理事会的形式发挥民主议事功能,对村民自建房进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七条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乡村建设、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村民意愿等因素,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 村民自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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