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一、背景说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许可合并办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
二、设计要点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房规划申请出具意见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者代办服务。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七条 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九条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十条 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及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规划许可的,按照《农
三、参考图集应用
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规划许可与宅基地审批合并办理。 第十二条 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许可,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规划许可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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