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一、背景说明豫政〔2025〕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村民自建住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
二、设计要点
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村民自建住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定期公布地质灾害隐患点;指导乡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提出村民自建房风貌引导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第五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
三、参考图集应用
六条 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应当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可分类按需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或“通则式”村庄规划;对暂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在所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设置“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专章作为乡村地区规划管理的依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近期暂未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并与城镇整体布局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在总体规划中明确范围,编制村庄规划。 第八条 乡镇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当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建设方应当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第九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各地应当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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