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讨论】《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说明湖南发布《管理办法》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竣工亦需验收 近日,《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该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 什么是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则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今年7月,湖南已经出台了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要求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需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居民自建房,不得入住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在竣工验收前应符合多项基本条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居民验收申请后,应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通过了用地规划验收;因选址困难需要实施切坡建房的,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了坡体防护,并确认符合相关标准;施工方是否完成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地基基础设计(如有)和施工合同包括的各项建设内容等。
二、设计要点
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亦需联合验收。这次颁布的管理办法明确,在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后,由建房居民组织勘察方(如有)、施工方、设计方(如有)、监理方(如有)形成竣工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并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人员应在《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居民应在房屋外立面醒目位置镶嵌永久性标志牌,落实房屋质量安全相关主体责任。 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的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包括异地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工程的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
三、参考图集应用
条 三层及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简称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他居民自建房简称为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属地管理的牵头单位,实施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统筹、协调、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并参与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房居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不少于1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居民自建房建设关键节点的巡查,并按照“六到场”要求实施现场踏勘检查、监督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工程完工后,由建房居民确定好验收的时间、地点、竣工验收小组名单,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告知后,查验居民自建房工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的,可派出相关人员参与竣工验收工作;不符合的,须及时向建房居民提出整改建议: (一)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四、常见问题
[*]该地区的农房设计有哪些基本要求需要关注?
[*]选用图集时应注意哪些构造细节?
[*]农村自建房施工质量如何有效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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