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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求助】《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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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17: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月9日起实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消防〔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5年9月8日国家消防救援局第13次局务会议

相关问题:
1. 该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如何处理?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
2. 相关规范条文是否有更新或补充说明?
3. 不同地区对此类问题的审图要求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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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问题

先说个关键点:您提到的"消防〔2025〕39号"文件日期存疑。根据掌握的信息(截至2023年的公开资料),国家消防救援局尚未发布2025年的文件。目前有效的是2022年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消〔2022〕XX号),2023年部分地区有配套细则更新。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政策请以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最新公告为准,建议您核实文件编号和实施日期是否准确。

关于实际工程处理

这类裁量基准主要影响消防验收后的行政处罚,施工阶段重点还是在前期合规。个人参与过的项目经验:

■ 消防设计阶段: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执行,这是避免后续处罚的根本。去年有个商业综合体项目,因疏散楼梯宽度差50mm被要求整改,当时就引用了裁量标准中"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条款,但前提必须是设计阶段就合规。

■ 施工过程管控:重点抓隐蔽工程记录,特别是防火门、防火涂料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去年某项目因防火门闭门器缺失被处罚,但因施工日志完整证明是交付后人为损坏,最终适用裁量标准中"非主观故意且及时修复"条款减轻了处罚。

实操建议:现在审图阶段就要把消防验收标准前置,建议在施工组织设计里单列"消防合规保障措施"章节,留存所有材料检测报告和过程影像。遇到模糊地带(如防火封堵间隙),宁可从严执行——裁量基准里"从轻处罚"的前提是"未造成危害后果",但火灾隐患很难证明"无危害"。

关于规范更新情况

当前核心依据仍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全文强制性规范),2023年住建部发布了配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需要特别注意:

规范类型现行有效文件关键变化
设计依据GB 55037-2022整合原GB 50016强制性条文,取消"可"字条款
验收标准《工作细则》2023版明确72项消防查验重点,增加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要求
处罚依据各省市裁量标准2022年后普遍细化"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形认定标准


提醒:GB 55037-2022实施后,原GB 50016-2014中强制性条文已废止。地方标准如《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更新了"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认定标准,务必核查项目所在地最新文件,不同省份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起点差异可达3倍。

关于地区审图差异

地区差异确实存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审查尺度:一线城市(北上广深)对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救援场地坡度等参数卡得更严。去年帮杭州项目做复审,同样的疏散距离在杭州允许按"不大于规范值10%"执行,但苏州要求必须100%满足。

■ 材料认定:关于防火涂料厚度,江苏要求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现场复检,而四川接受第三方检测报告替代部分复检。这类差异在裁量基准里会体现为"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应对建议
● 拿到施工图前先查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 重点核对地方标准DB编号(如DBJ/T 15-XXX),比国标更严的条款必须执行
● 遇到争议时,引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技术审查应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基础"

最后强调:所有消防问题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您先确认文件真实性(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可查文号),若确有新政策,务必拿到正式红头文件后再调整项目方案。我们工地去年就吃过亏,误传"新规允许放宽防火分区",结果验收时被按旧标准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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