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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是:[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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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8 21: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是:[2013-64]

A建筑设计单位,与签字的注册建筑师无关

B签字的注册建筑师,与建筑设计单位无关

C签字的注册建筑师和建筑设计单位各承担一半

D建筑设计单位,该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条例》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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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确认一下答案

这道题选D没错,考的是《注册建筑师条例》里关于赔偿责任划分的一个核心考点。

根据《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十四条: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这里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考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师的朋友应该都刷到过这道题:

■ 第一层(对外关系):设计单位是法人,是合同签约主体。业主委托的是设计单位,不是建筑师个人。所以出了质量问题,外部责任由设计单位先扛,这是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逻辑。

■ 第二层(对内关系):注册建筑师在图纸上签字盖章,是设计文件的技术责任人。如果质量问题是建筑师个人的过错(比如违反强条、计算错误等),单位赔完以后,可以依据内部合同或《条例》向该建筑师追偿。

所以其他选项的坑在哪里:

● A选项说"与签字的注册建筑师无关"——错,单位可以追偿,不是无关,而是外部责任由单位先承担
● B选项说"由签字的注册建筑师承担"——错,个人不直接对外赔偿,业主只认设计单位
● C选项说"各承担一半"——错,法律没有规定按比例分担,是先由单位全赔,再内部追偿

实务补充一点:现在大部分设计单位都会购买工程设计责任险。如果出了质量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后,单位的追偿权会受保险合同限制,并不一定全额向建筑师个人追偿,视过错程度和合同约定而定。但考题考的是《条例》原文,按条文选D就对了。

另外提醒一下,这个《条例》后续如果有修订,具体条文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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