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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解读】规划局说根据规范一定要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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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9 13: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常来看,高层建筑沿街超过150米,但建筑四周设环形消防车道,规划局说根据规范一定要设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我们跟其争论了很久,他们认为是我们理解错误,就算把相应解释条文发给他们。
我们认为是肯定不要设的,因为沿街总长设计只有160米。
现附上规范条文及其相应解释,请各位大侠评评指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其相应的条文解释:(2005规范原文)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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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请大侠指证,好理解的明白,改的知道是什么回事,总不能以权压人

相关讨论:
1. 实际项目中这条规范执行层面有哪些争议?不同地区实施细则是否一致?怎样正确理解条文边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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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7 13:4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的规范解读

这个问题我之前在项目上也遇到过,规划局的要求其实是符合规范的。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3条第3款明确规定:当建筑的沿街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这个规范是全文强制性规范,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所有相关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你们可能混淆了规范的逻辑顺序。规范要求是分层次的:
第一优先级:当沿街长度>150m时,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这是强制性要求)
第二替代方案:只有当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如地形限制、地下管线无法迁移等客观原因),才采用环形消防车道作为替代方案

你们的情况是沿街长度160m(超过150m),但直接采用了环形消防车道而没有论证"确有困难",这不符合规范要求。规划局坚持要求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是有依据的,不是理解错误。

顺便说明下历史沿革:在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确实只针对高层建筑有此要求,但2014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条已将此要求扩展至所有建筑类型,而GB 55037-2022作为全文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要求。你们引用的旧版高层规范相关条文已被新规范取代。

特别提醒:具体执行必须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准,消防设计最终需通过消防验收。

实操建议

如果你们确实难以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建议这样处理:
■ 准备详细的"确有困难"技术说明,包括地质条件、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等客观限制因素
■ 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论证报告,说明环形消防车道如何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需满足GB 55037第3.4.3条关于宽度、净高、转弯半径等要求)
■ 与规划局沟通时重点论证"困难"的客观性,而非争论规范条文本身

之前我们有个类似项目(沿街158m),就是因为提供了详细的管线迁改成本分析(需破除3条主干燃气管线),最终通过专家论证采用了环形消防车道。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仅凭"沿街长度只超5m"就想规避穿过式消防车道,确实不符合规范本意。

建议先核实下项目设计时间:如果是在2023年6月1日前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可按GB 50016-2014执行;之后的必须符合GB 55037。不过两个规范在此条款要求实质一致,具体实施建议还是以当地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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