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高规中气压水罐有效水容积?
关于旧高规中气压水罐有效水容积?1、旧高规中说栓300L喷150L。2014的给水规范只规定了150L。旧高规好像利用30s求算,但新的喷规是如下规定,如果求算的话,也得不出150L这个数据,请问如何确定呢: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2、图示中说道,气压罐有效储水容积可通过公式计算,可是图示没有给出 qb 是谁的流量。请帮忙解答,谢谢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关于旧高规“栓300L喷150L”及30s算法的由来
这个数据出自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当时规定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消火栓不小于300L、喷淋不小于150L,主要是基于早期消防系统启动前的初期灭火经验用水量(大约按30s左右的初期出水量估算)。在自动报警和消防泵联动尚未高度普及的年代,这30秒属于人工确认并启动主泵前的缓冲期,属于经验下限值,并非严格的水力计算结果。
GB 50974-2014中150L的真实含义
楼主提到的2014版规范,实际是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4条。这里的150L不是系统初期灭火用水量,而是稳压泵配套气压罐的调节容积下限。
规范原文明确: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0L。它的作用仅仅是缓冲管网正常泄漏引起的压力波动,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此时系统屋顶已经设有高位消防水箱承担初期灭火水量,气压罐只起稳压作用,所以150L和初期灭火水量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喷规10.3.3条“4喷头5min”与150L为何对不上
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适用场景混淆。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规定的“4只喷头5min用水量”,适用前提是按GB 50974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用气压供水设备完全替代高位消防水箱的功能。
此时气压罐要承担初期5分钟的全部灭火用水。简单算一下:常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0.05MPa时,单只流量约1.1L/s,4只即4.4L/s,5分钟(300s)用水量约为1320L,即1.32m³。这远大于150L。旧规范或GB 50974里的150L,是系统已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前提下,仅作为稳压设备的气压罐调节容积下限。两者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完全不同,自然无法用同一套公式得出相同数值。
实际工程如何确定有效水容积
设计时直接按系统配置分两种情况取值:
■ 常规情况(屋顶设有高位消防水箱)
气压水罐仅作为稳压泵配套设备。容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4条计算,以稳压泵启泵次数≤15次/h为控制条件,且调节容积不宜小于150L。实际项目中,DN800~DN1000的标准气压罐,调节容积通常都能轻松满足150L下限,直接按厂家标准图集选型即可。
■ 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必须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或GB 50974第5.3.2条执行替代方案,按最不利处4只喷头5min(消火栓为10min)用水量计算。此时有效容积通常达到1.5~3.0m³,需选用大型气压供水机组,且必须配套变频控制柜和双泵一用一备,不能简单套用150L的经验值。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涉及强制审查,最终参数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及正式施工图为准。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规范条文及地方审查细则可能存在更新,具体设计请以最新官方发布版本为准。建议结合项目实际屋顶条件和高位水箱设置情况,与审图机构提前沟通确认取值路径。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涉及消防给水设计的具体参数与条文,请以最新官方发布规范及当地消防审查意见为准。
关于新旧规范数据对不上的核心原因
楼主算出来的数据对不上,根本原因是混淆了气压水罐的两种不同功能定位。旧高规(GB 50045-95,已废止)里写的“栓300L、喷150L”,是早期规范为了简化设计直接给出的经验下限值,主要用于系统稳压缓冲。而新喷规第10.3.3条提到的“4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下5min用水量”,针对的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时,用来替代水箱承担初期灭火供水”的气压供水设备。两者用途完全不同,计算基数自然不在一个量级。
按新喷规的逻辑算一笔账:假设最不利处喷头工作压力0.10MPa,流量系数K=115,单只喷头流量约1.5~1.8L/s,4只合计6.0~7.2L/s。5分钟用水量就是1800~2160L(约1.8~2.2m³)。这显然远远大于150L。所以150L从来就不是按初期灭火用水量反算出来的,旧规的数值只是当时对稳压罐容积的经验性规定。
现行设计如何确定有效水容积?
目前消防给水设计统一以《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为准。根据项目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定方法分两条路径:
■ 常规项目(设有高位消防水箱):此时气压水罐仅配合稳压泵工作,起稳压和防止频繁启停的作用。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4条,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且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这就是现在图纸说明中150L的直接依据。
■ 特殊项目(经论证可不设高位水箱):当建筑确实无法设置高位水箱时,若采用气压供水设备替代,则该设备必须承担初期火灾供水。此时有效容积需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喷淋系统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最不利4只喷头5min用水量);消火栓系统按GB 50974第5.2.2条及相关初期用水量要求计算。两者取大值,且必须结合气压罐的工作压力比(P1、P2、P3)和有效容积系数换算成气压罐的总容积。实际工程中,替代水箱的气压罐总容积通常在3~5m³以上。
实务操作建议
■ 图纸说明必须明确功能定位。是“稳压用”还是“初期供水用”,直接决定容积算法和审图口径,切忌混用。
■ 审图把控极严。用气压罐替代高位水箱不仅容积大、设备造价高,而且供水可靠性远低于重力流高位水箱。目前除山顶基站、特殊地形建筑或结构确实无法承重设水箱的项目外,各地审图机构基本不认可纯气压罐替代方案。
■ 建议优先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气压罐(150L)”的常规组合。若项目条件受限必须采用替代方案,建议在设计前期就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沟通,确认计算参数和可行性,避免后期反复修改。
注: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涉及公共安全与生命财产,具体容积取值、设备选型及方案可行性请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正式设计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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