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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旧高规“栓300L喷150L”及30s算法的由来
这个数据出自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当时规定气压水罐有效容积消火栓不小于300L、喷淋不小于150L,主要是基于早期消防系统启动前的初期灭火经验用水量(大约按30s左右的初期出水量估算)。在自动报警和消防泵联动尚未高度普及的年代,这30秒属于人工确认并启动主泵前的缓冲期,属于经验下限值,并非严格的水力计算结果。
GB 50974-2014中150L的真实含义
楼主提到的2014版规范,实际是指《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4条。这里的150L不是系统初期灭火用水量,而是稳压泵配套气压罐的调节容积下限。
规范原文明确: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50L。它的作用仅仅是缓冲管网正常泄漏引起的压力波动,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此时系统屋顶已经设有高位消防水箱承担初期灭火水量,气压罐只起稳压作用,所以150L和初期灭火水量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喷规10.3.3条“4喷头5min”与150L为何对不上
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适用场景混淆。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规定的“4只喷头5min用水量”,适用前提是按GB 50974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用气压供水设备完全替代高位消防水箱的功能。
此时气压罐要承担初期5分钟的全部灭火用水。简单算一下:常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0.05MPa时,单只流量约1.1L/s,4只即4.4L/s,5分钟(300s)用水量约为1320L,即1.32m³。这远大于150L。旧规范或GB 50974里的150L,是系统已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前提下,仅作为稳压设备的气压罐调节容积下限。两者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完全不同,自然无法用同一套公式得出相同数值。
实际工程如何确定有效水容积
设计时直接按系统配置分两种情况取值:
■ 常规情况(屋顶设有高位消防水箱)
气压水罐仅作为稳压泵配套设备。容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5.3.4条计算,以稳压泵启泵次数≤15次/h为控制条件,且调节容积不宜小于150L。实际项目中,DN800~DN1000的标准气压罐,调节容积通常都能轻松满足150L下限,直接按厂家标准图集选型即可。
■ 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必须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10.3.3条或GB 50974第5.3.2条执行替代方案,按最不利处4只喷头5min(消火栓为10min)用水量计算。此时有效容积通常达到1.5~3.0m³,需选用大型气压供水机组,且必须配套变频控制柜和双泵一用一备,不能简单套用150L的经验值。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涉及强制审查,最终参数请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及正式施工图为准。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规范条文及地方审查细则可能存在更新,具体设计请以最新官方发布版本为准。建议结合项目实际屋顶条件和高位水箱设置情况,与审图机构提前沟通确认取值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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