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8:51:46

既有建筑装修后对自然排烟窗的要求问题

既有建筑装修后对自然排烟窗的要求问题

《高规》中对自然排烟窗的高度没有具体要求,既有建筑装修后,层高超过3米,自然排烟窗要设置在储烟仓内,按法律条文是否应要求单位改自然排烟窗位置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规范图集 发表于 前天 23:54

关于规范条文的更新与明确

首先得纠正一个概念,楼主提到的《高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已经在2015年被废止,其内容整合进了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现在关于自然排烟的具体技术参数,主要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同时必须服从最新的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关于自然排烟窗的位置,现行规范是有明确要求的。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3.3条,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

对于储烟仓的高度,该标准第4.6.2条规定:当空间净高大于3m时,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0.5m,且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你提到的层高超过3m的情况,排烟窗必须落在储烟仓的厚度范围内,否则烟气一旦溢出储烟仓,自然排烟窗就失效了。

特别提醒:《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关于防烟排烟的设置要求效力最高,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是否应要求单位改排烟窗位置

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是否适用新规,要看改造的性质和程度。根据住建部关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相关指导意见(各地通常有实施细则),一般原则是:

■ 整体改造或改变使用功能:必须全面执行现行消防规范,排烟窗位置不满足储烟仓要求的,必须整改。
■ 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如果不涉及使用功能变更和疏散体系改变,原则上尽可能执行新规;如果因结构等客观条件确实无法完全满足新规,需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或专家论证,由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认定。
■ 仅面层翻新:如果只是刷墙贴砖,不动原有排烟窗,有些地方允许维持原状,但这存在较大消防隐患。

所以,按现行法律条文和消防审查要求,如果装修改动较大,是应当要求单位调整排烟窗位置的。具体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实际工程把握与处理经验

层高超过3m的空间,原窗户往往在1.5m左右的手动开启高度,装修吊顶或改变净高后,很容易掉出储烟仓范围。实际操作中常用的变通处理经验有以下几种:

■ 增设挡烟垂壁:这是最常用、成本最低的办法。在原有排烟窗下方设置固定式或活动式挡烟垂壁(下垂0.5m或满足净高20%),人为把储烟仓的下沿往下拉,让原有窗户重新落入储烟仓内。注意挡烟垂壁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2.1m,保证人员疏散。
■ 改为电动排烟窗并上移:如果外墙条件允许,在原有窗户上方(靠近顶板处)新增电动排烟窗,原有窗户仅作采光通风用。
■ 改用机械排烟:如果外墙实在没条件开高窗,或者储烟仓高度怎么调都不够,就放弃自然排烟,增设机械排烟风机和排烟口。排烟口同样要在储烟仓内,但位置相对容易布置。

建议先测算一下当前空间净高和储烟仓所需厚度,看看加挡烟垂壁能不能把原有窗户包进去,这是最省事的路径。如果不行,再考虑机械排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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