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1 18:59:53

如果疏散通道够宽,可不可以在通道上设置休息长凳,且完全不影响疏散的最小疏散宽度?

如果疏散通道够宽,可不可以在通道上设置休息长凳,且完全不影响疏散的最小疏散宽度?

如果疏散通道够宽,可不可以在通道上设置休息长凳,且完全不影响疏散的最小疏散宽度?

相关问题讨论:
1. 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的影响?
2. 这个要求在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3. 有没有相关的图集或者实例可以参考?

问答版主 发表于 4 天前

关于第一个问题:疏散通道可否设置休息长凳且不影响最小疏散宽度?

从规范角度说,一般不允许在疏散通道上设置休息长凳,主要有以下几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3条明确要求: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虽然没有直接禁止设置长凳,但长凳会占用有效疏散宽度,可能降低通行效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4.3条规定: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不应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包括家具、设备、可移动障碍等。长凳属于可移动障碍物,存在被人为移动或损坏的风险。[*]实际工程中的消防检查经验:大部分消防部门在检查时,会认为在疏散通道设置长凳属于“影响疏散”的行为,可能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要求。即使通道宽度足够,也可能因长凳导致疏散效率降低而被要求整改。[*]设置长凳的潜在风险:
- 人员在长凳上停留时,可能遮挡疏散标识或出口;
- 发生火灾时,人员可能误坐长凳,造成拥堵;
- 长凳本身可能成为火灾蔓延的载体(如堆放杂物)。
结论:虽然理论上“通道够宽”可能满足通行要求,但考虑到消防规范的“畅通无阻”原则、实际管理风险以及多数消防部门的执法倾向,不建议在疏散通道设置休息长凳。若确有需求,应改为设置在避难间内或安全出口外的室外区域,并确保不影响主通道的畅通。

关于第二个问题:疏散距离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

是的,疏散距离的计算应考虑走道宽度,但不是直接叠加,而是通过“疏散宽度”来体现。具体依据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1条:规定疏散距离应按“沿疏散走道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计算,但实际通行距离受走道宽度影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第6.3.2条:明确指出,疏散走道宽度应按“通过人数×0.6m/人”计算,用于确定疏散宽度指标。[*]工程实践经验:疏散宽度(m/百人)通常为0.6~1.0m,因此走道宽度越大,理论上可容纳的疏散人数越多,相应疏散距离可以适当放宽。但规范中并未直接给出“宽度换算距离”的公式,而是通过“安全疏散距离”限值来控制。
结论:走道宽度是影响疏散能力的关键参数,设计时应通过计算确定疏散宽度,并据此匹配安全疏散距离。例如,某场所设计容纳500人,若走道宽1.0m,则需确保疏散距离不超过规范限值(一般为30~40m)。

关于第三个问题:改造项目中如何适用?

在改造项目中,适用需注意以下几点:

[*]保留原疏散路径:改造不能破坏原有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或防火分区。若新增长凳,必须确保不遮挡疏散标识和出口。[*]不降低原设计能力:改造后的疏散宽度和距离应不小于原设计值。若原设计有明确疏散宽度指标,改造后不得减少。[*]消防审批前置:涉及改变疏散功能区域(如在通道设长凳),必须向消防部门报审,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实例参考:可参考《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标准》GB 55037-2022中关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章节,强调“保留原有防火设施”和“不降低原有安全标准”。
结论:改造项目中设置休息长凳必须满足“不影响疏散能力”和“通过消防审批”的前提,不能以“通道宽”为由随意设置。

关于第四个问题:有没有相关图集或实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解》(中国计划出版社):对疏散走道设置家具、设备的示例有说明,指出“不应影响人员快速疏散”。[*]《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图示:虽未专门针对长凳,但通过“安全出口设置示意图”强调“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可作为判据参考。[*]工程实例:部分办公建筑在避难间或室外平台上设置休息座椅,此类做法更符合规范要求,因不占用主疏散通道。
结论:目前无专门针对“休息长凳”的强制图集,但可通过上述规范图示和设计图集判断合规性。优先选择在非疏散区域设置,更稳妥。

补充说明:若必须在疏散通道设置长凳,建议采用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长凳固定安装,防止被移动;[*]长凳位置设在通道端部或转角处,不影响中间通行;[*]长凳高度不超过0.4m,避免遮挡视线;[*]配置清晰的疏散标识,确保人员能快速识别出口方向。
但即便如此,仍需通过消防部门审批,建议优先评估是否可通过调整空间布局避免设置长凳。

规范图集 发表于 前天 11:19

关于主问题:疏散通道够宽能否设置休息长凳

结论先行:规范层面明确不鼓励,消防审查实践中通常不予通过。

虽然理论上走道总宽度足够大,扣除长凳后剩余净宽仍能满足最小疏散宽度指标,但疏散走道在火灾时的核心功能是“快速、无障碍通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10条(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等疏散设施内不应设置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固定长凳属于典型障碍物,火灾浓烟环境下极易成为绊倒隐患,且日常使用中被人员滞留或堆放杂物的概率极高,会实质性改变疏散流线。若确需设置休息功能,应将其布置在走道端部局部放大的休息区、电梯厅或非疏散必经路径上,且必须保证主疏散流线呈直线、无遮挡。

关于问题1:疏散距离的计算是否需要考虑走道宽度

常规施工图设计中,两者是独立控制的技术指标,不直接耦合计算。

疏散距离是指人员从建筑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路径长度,其限值主要取决于建筑使用功能、耐火等级、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及GB 55037-2022第7.1.4~7.1.6条)。走道宽度控制的是“疏散通行能力”,即单位时间内能通过的人数,影响的是实际疏散耗时,但不改变规范规定的距离上限。

只有在消防性能化设计(人员疏散模拟)中,距离和宽度才会作为输入参数共同演算,用以验证整体疏散时间是否小于可用安全疏散时间(ASET)。对于常规报审项目,按规范分别满足距离限值和宽度下限即可。

关于问题2:改造项目如何适用

改造项目执行“不降低原消防标准、不违反现行全文强条”的原则。根据《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及各地消防改造技术指南:

■ 若原走道净宽仅满足原设计或规范下限,改造中绝对禁止增设任何固定长凳或凸出物。
■ 若原走道较宽,增设长凳后剩余净宽仍不低于现行规范最小值,理论上具备可行性,但必须重新核算疏散宽度,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变更审查或备案手续。
■ 实际操作中,各地住建及消防部门对改造项目审查趋严,普遍要求疏散走道保持绝对畅通。建议将休息座椅移至走道拓宽形成的凹室、公共休息区或中庭边缘,避免占用法定疏散路径。

关于问题3:有没有相关图集或实例参考

目前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如15J909《建筑防火构造》、20J925《建筑防火门窗及卷帘》等)均无“疏散走道内设置长凳”的标准节点,因为规范本身不推荐此类做法。

实际工程中确有参考案例,主要集中在医院、养老院、大型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但均有严格前置条件:
■ 设置在走道尽端或局部放大的休息平台,不切断主疏散流线。
■ 采用靠墙固定、圆角倒角处理、高度适中(通常400~450mm)的构造,避免突出物造成磕碰或衣物钩挂。
■ 必须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复核,并在消防设计专篇中明确说明。建议直接查阅当地已落地的大型三甲医院或高铁站施工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结合具体平面出具专项说明及流线分析图。

补充提醒:楼上跟帖引用的《建规》和《民标》方向正确,但需注意自2023年6月1日起,《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全面实施,原《建规》中大量防火疏散条文已被该全文强规整合或取代,设计审查应以最新全文强制性规范为准。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规范及技术资料,具体项目执行尺度请以当地住建及消防主管部门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涉及消防安全及疏散设施设置,具体方案及合规性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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