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最新明文规定吗
有关于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最新明文规定吗有关于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最新明文规定吗?给一家单位换了新的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结果单位领导说气溶胶属于淘汰产品,不给批合同,故问问各位大佬有关于气溶胶被淘汰不能使用的明文规定吗?或者关于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最新信息
相关问题讨论:
1. 这个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应该如何把握?
2. 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条文可以进一步明确?
3. 各位同仁有没有类似的处理经验可以分享?
这个领导的说法不够准确,“全部淘汰不能使用”这个结论有偏差,估计是把早期K型气溶胶和后来规范限制的条款混为一谈了。
关于明文规定
目前没有被完全“淘汰”的明文规定,但是使用范围和条件确实有严格限制,而且基本排除了大部分常规民用和工业场所。
真正核心的依据是《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这是目前该领域的设计依据。另外,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验收规范对型号和安装也有具体规定。
你换的是S型热气溶胶,这个很关键。GB 50370-2005里把气溶胶分成K型和S型,K型因为灭火产物里腐蚀性成分高,在6.3.4条里明确说了K型灭火装置的灭火剂不能用于扑救人员密集场所、精密仪器和重要电气设备的火灾。而S型虽然腐蚀性低,但规范的适用面非常窄。
根据GB 50370-2005第6.3.1条(强制性条文),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能用于以下场所:
■ 人员密集、有爆炸危险或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商场、办公室、地下车库、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等都不行)
■ 防护区温度大于100摄氏度的场所
■ 容易发生隐患排查、三合一生产或者货物堆积严重、扑救难度大的场所
更严格的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里面说的很清楚:
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等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装置。 这就是为什么领导会觉得它“被淘汰”了,因为绝大多数需要设气体灭火的地方,规范都已经把这个选项排除了。
也就是说,S型热气溶胶目前能用的场所非常窄,基本上就只剩下一些局部、无人、不易扩散、且规范没有明确说“必须用其他气体”的工业设备间,或者电缆隧道、电缆井这些特定地方。现在很多设计院和消防主管部门确实已经不怎么设计它了,更倾向于七氟丙烷、IG541或者高压细水雾。
关于实际工程中的把握
既然合同被卡,建议走两条路,双管齐下:
■ 找出你们单位安装的“S型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对应的产品标准(如XF 499.1-2010或其更新版本),确认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
■ 对照GB 50016第8.3.9条和GB 50370第6.3.1条,明确你们更换装置的那个防护区是否属于“除外的场所”。如果防护区是电缆井、部分变电站的电缆夹层、或者规范明确“可设”的其他孤立设备间,还有争取余地。
■ 如果防护区涉及人员密集、重要设备间或消防控制室,领导不让用是合理的,建议更换成七氟丙烷或高压细水雾。
最后提醒一下,GB 50370-2005实施时间比较早了,最新的全文强制性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已经发布并实施,其中对气体灭火系统有更原则性的要求。虽然具体设计细节还得参考GB 50370,但未来再修订时,气溶胶的适用性可能进一步受限。具体条文请以主管部门官网发布的最新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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