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规》 GB50016-18版第8.3.3条及5.4.10条是否于下建筑设自喷。
《火规》 GB50016-18版第8.3.3条及5.4.10条是否于下建筑设自喷。建筑工程概况: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住宅楼,建高:53m。一层二层为商业,单层面积不超1500m2,两层总面不超3000m2,三层以上为住宅楼。提问1:依据第8.3.3条是否设喷淋(条文解释仅说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喷淋,无过多说明)?提问2:依据第5.4.10条合建建筑按各功能设消防设施可以不设喷淋,与8.3.3条冲突。有专家解读:条文有冲突按严重考虑。有专家认为不设。
相关问题讨论:
1. 喷淋泵启动后管网压力波动是否会影响其他消防系统?
2.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3. 喷淋系统的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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