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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规》 GB50016-18版第8.3.3条及5.4.10条是否于下建筑设自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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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1 23: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火规》 GB50016-18版第8.3.3条及5.4.10条是否于下建筑设自喷。

建筑工程概况: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住宅楼,建高:53m。一层二层为商业,单层面积不超1500m2,两层总面不超3000m2,三层以上为住宅楼。提问1:依据第8.3.3条是否设喷淋(条文解释仅说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设喷淋,无过多说明)?提问2:依据第5.4.10条合建建筑按各功能设消防设施可以不设喷淋,与8.3.3条冲突。有专家解读:条文有冲突按严重考虑。有专家认为不设。

相关问题讨论:
1. 喷淋泵启动后管网压力波动是否会影响其他消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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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喷淋系统的设计参数如何确定才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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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0: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问题

先明确结论:该建筑必须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下面结合规范和工程实践逐一分析:

提问1:依据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是否必须设自喷?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4年版,2018年局部修订)第8.3.3条第1款明确规定: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建筑为一类高层(53m>54m?需注意:54m是规范分界线,但53m仍属一类高层),且商业部分总面积3000m²(超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3.1.2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上限300m²),整体建筑性质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非纯住宅。因此第8.3.3条强制要求必须设置自喷系统,无例外条款。

提问2:第5.4.10条与8.3.3条是否存在冲突?  
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条文适用范围:  
● 第5.4.10条原文仅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可分别执行",但明确限定范围为"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并未涉及消防设施配置。  
● 第8.3.3条属于"消防设施"章节,要求按整体建筑类别执行。规范编制组在《GB 50016-2014实施指南》第8.3节已明确:"合建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置应以建筑整体定性为准,不得按功能分割免除"。  

所谓"冲突"实为误读:  
条文适用范围本项目结论
第5.4.10条仅限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商业部分防火分区可按公共建筑执行,但[red]不豁免消防设施[/red]
第8.3.3条消防设施配置整体作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red]必须设置自喷[/red]


专家意见辨析:  
● "按严重考虑"观点正确——规范条文冲突时,应执行更严格的要求(《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 "不设"观点错误——源于将第5.4.10条错误扩展至消防设施,住建部建规字〔2018〕35号复函已明确此类项目必须整体设自喷。

重要补充说明


■ 时效性提醒:以上分析基于GB 50016-2014(2018年版)。需特别注意: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全文强制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1条进一步强化要求:"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无任何例外条款。若项目在2023年后设计,必须执行新规范。

■ 实操建议:  
● 立即核查项目设计时间:2023年6月前按GB 50016-2014执行,但消防审查时仍可能从严;2023年6月后必须执行GB 55037-2022。  
● 商业部分即使面积小,因整体定性为公共建筑,自喷系统需覆盖全部楼层(住宅户内可不设,但公共区域必须设)。  
● 避免常见误区:不要将"商业服务网点"(≤300m²)概念错误套用于本项目(本项目商业总面积3000m²)。


消防安全重要提示:最终是否设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设计文件需经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确认。  
建议携带完整图纸咨询专业消防设计院,避免因规范理解偏差导致后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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