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室车库防烟分区挡烟设施高度
关于地下室车库防烟分区挡烟设施高度汽车库防烟分区划分,净空高度为6m,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第8.2.2条: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第4.6.2条,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是按防排烟规范在0.5m的梁下加设0.1m的挡烟垂壁还是按照汽车库使用0.5m的梁进行划分防烟分区?
相关问题讨论:
1.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2.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搞清楚两本规范之间的关系,以及"梁高0.5m"和"空间净高的10%"这两个要求到底怎么协调。直接说结论:采用梁高0.5m的划分方式,一般是不够的,需要在梁下加设挡烟垂壁,使总高度达到0.6m。
讲一下依据和逻辑。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2条是专门针对防烟分区挡烟设施高度的条文,而且这是强制性条文,原文写的是"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汽车库净高6m,10%就是600mm,这就是强制性底线,任何规范条款都不能低于这个数。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第8.2.2条提到的"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是针对汽车库这个特定场所的一个旧有规定。但GB 51251-2017发布时间更晚(2017年),而且是防排烟专业的专项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效力原则——专用规范优于通用规范、新规范优于旧规范——应该以GB 51251-2017为准。换句话说,0.5m的梁在以前按老规范是可以的,但按现在的新规范,你的空间净高计到6m的时候,0.5m已经不够了。
所以实际操作方案就明确了:
■ 如果结构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已经达到了0.6m(或者大于0.6m),那直接用梁划分防烟分区即可,不需要额外加挡烟垂壁
■ 如果顶棚下只是0.5m的结构梁(这很常见),那就需要在梁底加设0.1m(100mm)高的挡烟垂壁,使总有效高度达到0.6m
至于你提到的"在0.5m的梁下加设0.1m的挡烟垂壁"这个做法,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工程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挡烟垂壁的材料可以用不燃的玻璃、钢板或者柔性材料(防火布),安装在梁底就可以。
延伸注意几点
■ 空间净高不是简单的层高,要扣除梁高和顶板下的管线占位。汽车库常见6m净高指的是完成面到结构板底的高度,如果管线密集,实际可利用的净高可能会缩水,要按实际的净高重新核算10%。
■ GB 51251-2017第4.6.2条是强制性条文,这个必须执行,不是可选的。
■ 最稳妥的做法是把结构梁高加上挡烟垂壁的总高度,统一按不小于净高10%来控制。如果是0.5m的梁,那下挂0.1m的垂壁就够了,不需要做成落地的。
具体设计以当地审图单位和消防部门的意见为准,不同地方掌握尺度可能略有差异,但按GB 51251执行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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