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2 13:45:08

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空间内装燃烧性降低的问题

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空间内装燃烧性降低的问题

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中5.1.3条规定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1.1中序号为11~13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1.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这条款前半句有写除顶棚外,后半句没有。请问这是不是表明,幼儿园在单多层建筑内,同时装感应烟感和喷淋后,天花等级也可以从A级别降到B1级?

相关问题讨论:
1.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2. 这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疏散有什么特殊要求?
3.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15 16:07:39

这个条文其实看仔细了就不难理解。前半句写的“除顶棚外”是因为前半句说的是“仅设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中间用了分号隔开,后半句说的是“同时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情况。后半句虽然没有再重复“除顶棚外”,但根据规范整体逻辑和编制说明的表述,两种情况下的降低原则是一致的——顶棚都不能降低,只能降低墙面、地面和隔断等其他部位。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5.1.3条原文里,两个半句其实是并列关系,后半句承前省略了“除顶棚外”这个前置条件。在规范实际执行中,消防审查和验收的时候,顶棚的燃烧性能等级始终是按表5.1.1原等级执行,不会因为装了双自动系统就降低。

另外补充一点,这个规范属于建筑设计通用的标准,现行有效版本是GB 50222-2017。虽然该规范本身目前没有被全文强制性规范替代,但您提到的托儿所、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近年各地消防审查有从严趋势,部分地区甚至可能会要求顶棚不低于A级。具体以当地住建/消防部门的最新审批意见为准。建议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时,跟当地审图中心再确认一下当地执行尺度。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空间内装燃烧性降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