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中第3.3.2条中仓库防火分区有关“注4”防火分区面积的疑问
建规中第3.3.2条中仓库防火分区有关“注4”防火分区面积的疑问建规中第3.3.2条中的注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如果再增设自灭的话,是不是再增加1倍?比如单层聚乙烯丙类仓库,耐火等级一级,表格中是1500平方米,按照注4,增加1倍变为3000平方米,再增设自灭,是不是九可以做到6000平方米了?
相关问题讨论:
1.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2.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如何与现行规范衔接?
3. 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有什么限制条件?
您好,感谢提问。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问题需结合建筑的具体设计条件(耐火等级、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等)进行分析。
建议对照GB 50016-2014(2018版)和GB 55037-2022相关条文执行,同时满足当地消防审查要求。
如需进一步分析,欢迎补充项目详细信息。
具体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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