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那么这个体积是如何理解啊。是把外包装弄碎了压成块不超过二分之一,还是按完整的外包装算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关于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现行规范中有没有最新的调整或补充?
2. 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在施工和验收环节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节点?
3. 各位有没有处理过类似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工程案例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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