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那么这个体积是如何理解啊。是把外包装弄碎了压成块不超过二分之一,还是按完整的外包装算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关于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现行规范中有没有最新的调整或补充?
2. 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在施工和验收环节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节点?
3. 各位有没有处理过类似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工程案例可以分享?
这个楼主的提法其实挺专业的,也是个施工和设计核查中很容易踩坑的点。我试着梳理一下,希望能帮你理清思路。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个“体积”怎么理解,按压实算还是按完整外包装算?
这个问题,规范的出发点看的是储存和堆放时实际占用的空间,以及这个空间里的可燃物总量。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5条,说的是“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这个“体积”指的是包装完好的、在仓库里实际堆放状态下所占用的体积,也就是外包装的轮廓体积,而不是把包装材料压成块或粉碎后的体积。所以不是按压实算,而是按完整的、未经压缩的外包装来计算体积。
在仓库中,外包装是以箱、盒、泡沫填充物等形态存在的,它和物品本体一起构成一个存放单元。比如一个设备100立方分米,用泡沫和纸箱包装后成了180立方分米的箱子,那么包装体积就是80立方分米。80除以100等于80%,大于1/2,那存放这个货物的区域,其火灾危险性就应该按丙类处理。
你要是按压实后的碎纸算,那你得先把所有包装材料拆开塞进碎纸机再量体积,这在实际工程审核和消防验收中是没法操作的,也不符合规范设定这个条款的本意——规范是看危险源整体暴露在空气中的规模。
关于第二个问题:现行规范中有没有最新的调整或补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是目前执行的主要依据,第3.1.5条关于“可燃包装体积大于1/2时危险性升级”的提法目前依然有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23年6月1日起,全文强制性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在GB 55037-2022里面,它没有像GB 50016那样单独另起一条重述这个1/2的规定,但在其《起草说明》和条文解读中明确表明,原GB 50016中的第3.1.3条和第3.1.5条关于“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的核心原则,在GB 55037实施后依然作为基础技术要求继续有效。
简单说,这个判断规则没有废掉,还在用。 但在实际落地时,以最新的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建议同时满足GB 50016和GB 55037的精神。另外,基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逐年更新的配套指南(如《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里,对这个“体积”的判定,有一些更细化的工程案例解释,建议你找一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看看,那里面讲得更贴近实际设计。
具体条文建议大家去住建部官网核实一下最新版本的正式文件。
关于第三个问题:在施工和验收环节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节点?
主要是设计和运营两个阶段。
■ 设计阶段:仓库设计时,就要和甲方(业主)明确物品的包装形式(纸箱、木架、塑料膜、泡沫等)以及包装率(包装体积占产品本体的百分比)。如果估算包装率大于50%,设计时就得按丙类厂房对应的防火分区、消防设施(喷淋、报警)和疏散距离来设计,不然验收会很麻烦。
■ 消防设计审核:向审图机构或消防部门报审时,如果是甲、乙类或丁、戊类物品的仓库,需要主动说明包装和外包装材料,并提交包装体积占比计算书,说明包装情况且说明按规范要求设计。
■ 验收环节:消防验收时,有时候会抽查库房的实际堆放情况。如果现场发现丁、戊类物品库里堆满了纸箱,包装体积明显超标,会导致消防设施不达标(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时间不符),这在验收里属于重大问题,可能会被要求整改。
■ 运营管理:仓库投入使用后,仓储部门要注意不能随意变更物品的包装规格(比如本来裸装的五金件,为了方便仓储用了特大纸箱包装),需要维持设计时的包装率。
关于第四个问题:有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例?
之前一个物流仓储改造项目,原设计是戊类库(存放钢材),后来甲方为了集约场地,在同一个仓库里分区域堆放包装好的设备零件。设备本体重,但包装极严格,有些大件外围全是夹板木箱和泡沫。报消防时,设计院核查发现虽然物品是钢材,但包装箱的堆叠体积已经明显超过了1/2。后来还是把该区域按丙类库进行设计复核,把自动喷淋系统的喷头响应等级和防火分区面积按丙类重新计算,才通过了内部审查。
这个教训就是,做设计的时候不能光看产品分类,一定要把“包装率”算明白,不然很容易干到“中等危险级”甚至“严重危险级”的范围,消防水量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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