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是否还需要做机械排烟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是否还需要做机械排烟请问各位同仁,给排水专业做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如果房间满足做排烟的因素,暖通专业还需要做机械排烟吗?是否有规范或者地方解释的支持
相关问题讨论:
1.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2.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3.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这是个经典的多专业协调问题,先说结论: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房间,如果该房间按规范属于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比如面积超标的无窗房间、内走道等),暖通专业仍然需要设置机械排烟。两者是独立系统,互不替代。
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规范,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为准。
关于高压细水雾与排烟的关系
高压细水雾和排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系统,作用原理不重叠。高压细水雾的作用是灭火——水雾在高温下迅速汽化,大量吸热降温,同时膨胀的水蒸气稀释氧气浓度,窒息灭火。排烟的作用是在火灾初期和中期排出有毒烟气、维持疏散通道的能见度,保护的是人员疏散和救援条件,不是灭火。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关于排烟设施的设置条件,并没有任何一条把"已设自动灭火系统"作为可以不设排烟的豁免条件。设置排烟的判断依据一直是建筑的使用功能、房间面积、是否可开启外窗等参数。高压细水雾再厉害,也管不了排烟的事。
实际上有一种情况值得关注:细水雾喷射时确实会对烟气层产生扰动,可能加速烟气下降,影响能见度。这意味着设置了细水雾系统的空间,排烟设计不能掉以轻心,反而应该认真校核排烟效果。但这是排烟设计优化的问题,不是"可以不设排烟"的理由。
审查中如果有审查人员据此要求取消排烟,个人建议可以拿出GB 51251-2017的条文对照说明——把设排烟的条件列清楚,逐条比对,看哪一条允许因设置自动灭火而免除排烟义务。目前没有见到过这方面的官方解释或地方性豁免文件,如果有同仁见过地方有此类规定,也欢迎补充交流。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限的处理
防烟分区长度超限时,常见处理方式有几种:
■ 调整分区划分,把长边控制在规范限值内。GB 51251-2017规定不同净高下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同——净高不大于3m时不超过24m,净高在3~6m时不超过36m,净高大于6m时不超过60m,对于走道则是60m。超了就得分区
■ 分区确实困难时,考虑增加可开启外窗做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对长边长度的要求比机械排烟宽松
■ 结构或功能无法分区时,走性能化设计评估路线,但这个需要消防主管部门认可,不是自己想走就能走的
关于规范模糊条款的审查把握
这个各地方审查习惯不太一样。个人经验是,遇到表述模糊的条款,先看有没有当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审图中心发布的技术问答、纪要之类的文件,很多地方有类似的统一口径。没有的话,提前和审图老师沟通比硬着头皮画要好。审查阶段再改方案很被动,方案阶段就把有歧义的条文献出来,当面确认怎么执行,能省很多事。
关于排烟量计算的方式
按GB 51251-2017第4.6.3条,排烟量的计算不管是查表法还是公式法,都不是简单的"按面积和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规范的计算思路是:首先按储烟仓内的热释放速率计算排烟量(这是理论计算),然后与最小排烟量下限对照。不同场所的下限取值不同——需要清晰排烟的场所按60m³/(h·m²)计算,或按排烟房间面积不小于15000m³/h(取大值);仅用于排除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则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所以两种计算方式的适用对象不一样,不存在"取大值"的说法。设计时需要先确定场所类型,再选择对应的计算方法。
以上供参考,消防设计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查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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