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0:19:59

对于废弃掉的规范,通用规范又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对于废弃掉的规范,通用规范又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比如对于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计规范6.2.7条通用规说废弃了,那就不用执行了,而通用规范又没有相关明确说明,对于现实中"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没有规范支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甲级防火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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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17 04:14:01

你这个情况在实际工程中确实很常见,通用规范出来之后,以前用的设计规范有些条文被明确废止了,但通用规范本身条文写得很概括,具体做法没有交代清楚,就会卡在这。

关于6.2.7条的处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实施之后,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7条确实废止了。但这里要分清楚一个概念:废止的是这条规范作为"设计依据"的强制性地位,不是这条做法本身完全不能用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应强制性的要求,比如第4.1.4条规定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与建筑其他部分的分隔要求,但没有像旧规范那样给出2.00h隔墙、1.50h楼板这么具体的数值。条文里写的是"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这种定性要求,具体的耐火极限指标,实际上要由其他配套的技术标准来定。

简单说就是:通用规范负责提出"做什么",具体的"怎么做"还是要靠被修订的设计规范来补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虽然第6.2.7条废止了,但推荐性条文和构造做法不是全部作废,在没有新的配套标准出台之前,现有的条文说明、条文解读、以及行业内通行做法还是要继续沿用的。审图机构和消防部门目前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口径也比较统一——只要做法不低于通用规范的要求,且符合旧规范的指标,一般都能通过。

实际操作建议:

1. 对于构造做法和具体技术指标,比如隔墙耐火极限、楼板厚度、门的等级这些,仍然建议参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技术内容,在设计说明里注明"本做法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要求,具体构造参照GB 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

2. 如果引用的旧规范条文在通用规范中完全没有提及(比如一些细部构造要求),那就去找对应的"国家标准图集"或者行业标准。很多图集已经在更新配套通用规范的内容了,比如19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就有配合强条的图示。

3. 最保险的办法:在设计阶段就跟当地的图审中心或消防审查部门沟通一下,确认他们认可的参考依据。不同地区对于这个问题执行尺度不太一样。

总的来说,旧规范条文废止不等于做法报废,通用规范只提原则性要求,具体做法在没有新替代标准的情况下,沿用旧规范比凭自己经验拍脑袋要靠谱得多。建议在设计说明里把依据写清楚,避免验收时出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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