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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废弃掉的规范,通用规范又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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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废弃掉的规范,通用规范又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怎么处理呢

比如对于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计规范6.2.7条通用规说废弃了,那就不用执行了,而通用规范又没有相关明确说明,对于现实中"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没有规范支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甲级防火门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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