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0:21:30

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建规》第5.5.17条的注4中,关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例如:影院的观众厅,能不能这样理解。一个楼层含多个放映厅,只要楼层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大于30米,就符合疏散要求了。不用考虑观众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超过30米,然后,疏散门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这两个都要符合要求才能算疏散距离符合要求。如何理解才算正确,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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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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