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6|回复: 0

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2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2
发表于 2026-5-23 00: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建规》第5.5.17条的注4中,关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例如:影院的观众厅,能不能这样理解。一个楼层含多个放映厅,只要楼层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大于30米,就符合疏散要求了。不用考虑观众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超过30米,然后,疏散门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这两个都要符合要求才能算疏散距离符合要求。如何理解才算正确,求正解?

相关问题讨论:
1.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