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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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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建规》第5.5.17条的理解。

《建规》第5.5.17条的注4中,关于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例如:影院的观众厅,能不能这样理解。一个楼层含多个放映厅,只要楼层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大于30米,就符合疏散要求了。不用考虑观众厅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超过30米,然后,疏散门至最近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这两个都要符合要求才能算疏散距离符合要求。如何理解才算正确,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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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9 00: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对于含多个放映厅的楼层,疏散距离的计算范围究竟是按整个楼层来算,还是按每个独立的放映厅来算。

我的理解是,应该以每个独立的放映厅为单位来计算“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而不是把整个楼层当作一个无分隔的大空间来执行不大于30m的要求。

原因在于规范条文本身的适用对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注4的规定,适用该宽松疏散距离的场所是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这类“厅”。在建筑设计上,楼层内多个独立的放映厅,虽然有走廊、大厅等公共区域相连,但它们本身是被墙体分隔开的独立功能空间。因此,对于每个独立的放映厅,其内部任一点到本放映厅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30m(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增加25%,即37.5m)。出了放映厅的疏散门之后,则应按第5.5.17条表格中关于疏散走道等其他区域的疏散距离规定来执行。

如果理解成整个楼层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都不大于30m,那对于面积较大的影院楼层来说,规范要求可能会非常严苛,也很难实现,这并不符合设置注4来为大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提供相对灵活疏散设计选项的本意。在实际的项目图纸审查中,消防审查部门通常也是以单个功能厅室为单位来核验这项指标的。

所以,对于一个含多个放映厅的楼层,你不会去量楼层最远角到楼梯间的直线距离是否小于30m,而是分别去量每个放映厅内部的最远点到该厅疏散门的距离。出了每个厅的疏散门,再去看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走道距离是否合规。

另外,你在首贴中提到的“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这个说法需要明确一下,条文是指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即厅内的30m)可增加25%。对于连接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那段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其长度要求在设自喷时同样可以增加25%。

如果想对条文有一个更直观的理解,我推荐你直接查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图示,比如国标图集19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图集里针对第5.5.17条注4的内容有非常清晰的示意图,一看就明白这个“厅内”的范围是怎么划定的,以及“疏散走道”的长度是从哪里开始算的。

最后提醒一下,规范的具体执行和解释,最终还是要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为准。不同地区的审图尺度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如果项目正在报审阶段,直接和审图老师沟通确认是最高效的方式。以上对规范的理解基于已发布的规范文本,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和当地主管部门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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