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5-23 07:40:3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任一排烟防火阀动作后都要停风机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任一排烟防火阀动作后都要停风机

一、以前,只有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后才会停风机;当《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后,任一排烟防火阀动作后都要停风机二、由此会带来一个问题,当一套排烟系统保护多个防烟分区时,只要有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防火阀动作,排烟风机停止,则所有防烟分区都不再排烟,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三、当一套排烟系统保护多个防烟分区时,合理的控制逻辑应如下:1、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后,排烟风机应停止。2、当其中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该防烟分区排烟防火阀动作后,排烟风机应停止;当火灾蔓延至其他防烟分区时,排烟风机应能再次启动。3、当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其中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后,排烟风机不应停止,只有这几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防火阀都动作后,排烟风机才会停止以上三点说法是否成立,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在编著的时候是否这样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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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图集 发表于 2026-9-21 18:12:52

楼主这个思考方向没问题,但有个概念得先理清——不同版本的规范对这事的提法有差异,建议先确认一下你查的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的具体条文,还是配套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图示解读。我把规范原文和常见做法捋一下,你看看对得上不。

规范依据梳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10.1.6条原文是:“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条文说明里进一步解释:排烟防火阀关闭后,应联动切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的电源,且该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关键争议点就在这里——条文说的是“排烟防火阀”,未限制具体安装位置。所以从规范文本上严格理解,任一排烟防火阀动作(无论是否在风机入口)确实都应停风机。但这是条文层面的解释,跟工程实际做法存在冲突。

楼主提出的控制逻辑分析

楼主的替代方案其实在GB 55036实施之前是常见做法:仅风机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动作后停风机,其他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后仅关闭该分区排烟口,不关风机——这样其他分区还能继续排烟。这个逻辑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5.2.2条里有体现,那版标准是这样要求的:“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

所以问题本质是:GB 55036-2022把原来只要求“风机入口阀”停风机的规定,扩大到了“任一阀”停风机。这直接导致了楼主担心的后果——一个分区早于其他分区达到280℃(比如餐厅着火但隔壁还没着火),风机就停了,其他分区失去排烟能力。

实际工程中的折中处理

现在做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各地对这条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据我了解,目前比较主流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方式一(偏保守,完全按条文执行): 任一排烟防火阀动作后停风机。但配一个“复位后再启动”功能——火灾确认且风机复位后,人工在消控室手动启动或通过联动重新启动,让未受影响的防烟分区继续排烟。这种方式符合规范原文,但依赖人工干预。

方式二(偏向工程实际): 把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防火阀动作信号做逻辑处理:仅当风机入口总管上的排烟防火阀动作时才停风机,其他分区的排烟防火阀动作后仅关闭该分区排烟阀(口),风机继续运行。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延用了GB 51251-2017的控制逻辑,但需要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确认是否认可——有些地区审图严格时是不放行的。

沟通建议:如果楼主正在做设计或施工图审核阶段,建议在图纸或说明中明确控制逻辑,并备注“本控制逻辑已经当地消防图审单位确认”。如果是已建成系统改造,可以跟原设计单位沟通,看能否把控制柜内的逻辑做一定的调整——把“任意阀”信号换成“总管阀”信号。但这个变动涉及消防联动控制逻辑,属于消防设施变更,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并向当地住建或消防部门报备,不能自行在现场改线。

楼主现在是哪个阶段?是图纸审查阶段没通过,还是已经看到电控原理图上有这个逻辑冲突想提前规避?具体情况不同,处理路径也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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